|
| |
| |
|
查看刘英红文集
我要投稿
|
|
|
|
刘英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所持动产的价值几乎在同时急剧增长。因此,市场主体对可兼顾财产用益及担保功能的动产抵押方式的认可及需求不断提高,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我国《担保法》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基本前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特别是没有针对动产抵押的特点制定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动产抵押登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动产抵押的交易安全度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了这一制度使用及发展,已引起实务界及越来越多学者的广泛关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中国银行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案是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动产抵押登记问题提起的第一起行政诉讼,该案例对研讨相关问题具有很好的典型意义。本文希望以介绍、评析该案为起点,对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渐入式解构。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
(一)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10日,中国银行(下称“银行”)与北京亚洲电视城有限公司(下称“亚视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为提款前提条件之一。随后,亚视公司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市工商局在对亚视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验了抵押物后,于9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向亚视公司及银行颁发了京市字第0059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之后,银行依据前述合同及抵押物登记证向亚视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2001年1月4日,市工商局以亚视公司在申请办理前述抵押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抵押登记为由,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亚视公司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撤销了0059号抵押物登记证。2001年3月15日,银行收到市工商局关于撤销抵押物登记证的通知。由于抵押登记被撤销,银行丧失了原本担保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权,抵押贷款变成了纯信用贷款,加之亚视公司当时已无清偿能力,银行直接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银行认为:市工商局作为法定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查中未尽到审查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查明抵押财产的权属状态,草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随后又撤销,导致银行丧失担保权益,故银行在2001年6月以市工商局进行上述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没有履行登记机关的应尽义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抵押登记行为违法,为争取国家赔偿创造前提条件。在审理中,法院将亚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三) 争议焦点及审判要旨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如下:1、市工商局在动产抵押登记中的审查职责及权限;2、贷款银行在动产抵押登记中对抵押物的审查义务及其与市工商局审查职责的关系;3、市工商局是否履行了审查职责,0059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主张,以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机关对这类抵押登记负有行政责任,对登记申请应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贷款银行对担保物的审查责任与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且银行在办理贷款及担保的过程中对抵押物已进行了调查及现场勘验、审核,已履行了审查责任。登记机关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该动产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市工商局认为,动产抵押物登记仅是对抵押权予以记载的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查是书面审查,对抵押物状况无实质审查义务,亦不具备对企业动产权属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银行作为贷款人有责任核实担保物的权属情况,对抵押物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是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民事义务,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义务。0059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是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出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市工商局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中,应严格按照《担保法》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同时,还应查验用于抵押的动产有无《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禁止抵押的情况。市工商局虽然查验了亚视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对抵押物进行了勘验,其做出的0059号抵押物登记证从形式上合法,但是,因亚视公司在申请时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隐瞒了其对大部分抵押物没有合法产权的事实,市工商局未能审查出抵押物的权属,造成该抵押物登记证内容不合法,亚视公司和市工商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在与亚视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抵押物的权属未尽核实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市工商局在发现亚视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后,已撤销并收回了0059号登记证,该登记行为已经无效。银行要求法院确认已经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缺乏法律支持。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理由中对其法律责任的认定,提起上诉。经补充取证,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库中无开具抵押物购物发票公司的信息记录。二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赋予债权人在申请抵押登记前对抵押财产进行审查的权利,但银行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未予查实,直接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故该抵押登记导致的贷款风险责任应自行承担。市工商局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对开具购物发票单位的经营资格未予严格审查,使亚视公司骗取抵押登记,有一定过错,但不构成行政法律上的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案件争议及审理的评析
1、本案市工商局在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中审查职责——关于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争
市工商局作为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对登记申请应承担何种审查职责,即应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对市工商局最终责任的认定。如果登记机关对动产抵押申请应进行实质审查,则需对抵押财产的物权存在及其形成过程进行全面核实,如因审查疏忽而使登记的权利状态与显示状态不符,就应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登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则登记机关就仅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文件及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至于物权变动状况与登记的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如果不符,登记机关对此无过错时,不承担责任。[i]
对上述问题,在可作为司法审判直接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担保法》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