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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审计时效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陈岳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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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是时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的期间,这是时效成立的充分条件;三是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或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者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时效的法律效力。时效制度即指把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赋予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上规定的能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的时间就是时效期间。

    时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后果,称为取得时效。我国至今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所体现。如:我国的房屋典当,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典期,则从典权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年未回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出典人的回赎权不予保护;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典期,但未约定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典期届满逾期十年的,原则上也视为绝卖。出典人丧失回赎权,1也即承典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三十年和十年的期间即为取得时效期间。另一种是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的,称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

    本文把“审计时效”定义为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行使审计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该权利消灭或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该期间即为审计时效期间。换言之,即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事项不行使审计权经过一定期间,即不得再对其相关事项行使审计权的制度。可见,审计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法律主要针对政府审计,所以本文的审计时效制度也主要针对政府审计。

    在我国目前的审计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审计时效制度。但是,本人认为建立我国的审计时效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一、 建立我国审计时效制度的积极意义

    1. 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时效制度表达的是“既往不咎”的人文精神,法律从根本上维护的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为了维持现有的或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存在总有它的合理性,这是哲学上的命题。对于已经存续一定期间的既成事实,既然法律没有在一定期间内否定它,那就有理由给予尊重和维持。同时,设立审计时效制度也有利于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手段和宏观调控法律2,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审计主体之间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被审计单位相对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只承担被审计的义务,而且享有相当的权利,诸如陈述权、申辩权等,其中应包括“既往不被追究”的权利。同样,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仅享有行使审计权的权利,而且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诸如保证审计行为的公正、合法,不滥用职权等,其中就应该包括“及时审计”的义务。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是适度的、有制约的。另外,对于一定期间内未被审计的事件和行为,首先说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没有尽到及时审计的义务,因而责任并不仅仅在被审计单位一方,其现有的会计状态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持。这也是经济民主的表现,与审计的立法初衷相吻合。

    2. 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行使审计权力

    实行审计时效制度,既赋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相应的审计权力,同时又予以一定的时间限制,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及时地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历时已久的案件,由于事过境迁,会计资料和有关人证等都可能保存得不那么完整,要对它们进行审计,客观上增加了工作的难度,而且意义也不是很大。如果实行审计时效制度,就能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大量的“陈年老帐”中解脱出来,集中人力物力审计时效期间内的帐目,这就能大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有人也许会担心,实行审计时效制度会给人钻空子,也有违“勤政为公”和防范审计风险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3,而不是查找问题和给予处罚(后者只是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被审计单位的一个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后经过一定期间没有再次发生,表明他们已经主动改正,回归到合法合规合纪的轨道上来。这时如果再对其进行追究,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能伤害他们的积极性。其次,一般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都是违法性质、情节较轻的行为,对其规定一定的审计时效期间是必要的。如果其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甚至触犯了刑律,则可适用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间对其进行追究,不至于让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另外,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就是对于犯罪这样一种具有最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间,超过此期间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惩处。则对于违反财经法纪这样相对比较轻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适用审计时效制度应是理所当然。

    至于“勤政”和审计风险问题,笔者认为,会计工作是一项持续的工作。如果把时效期间内的审计工作都做好了,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审计风险,而不是增加审计风险。而且能够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真正体现了“勤政为公”。

    二、 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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