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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中闻·财经法论坛(第二期)
徐明:新《证券法》焦点透析
主讲人:徐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徐阳光(人大法学院04级经济法博士生、人大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会长) 时间:2005年11月28日晚6:30~9: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501法学院学术报告厅
主持人: 非常欢迎同学们光临本次论坛,在这里首先介绍一下论坛的性质。我们是由人大法学院主要是经济法专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联合人大公共管理学院、财经学院的研究生组成的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于2005年10月经院团委批准、学校团委注册登记,属合法成立的群众性学术社团。 2005年11月12日,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召开了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闻·财经法论坛”,主题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朱大旗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邱本教授等众多嘉宾出席了成立大会暨首届论坛。“中闻·财经法论坛”是我们研究会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的学术交流平台。 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90级博士徐明老师来为我们作这次讲座,同时,也是我们财经法论坛的首讲。大家也知道,徐老师在证券业做了许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学术方面也是颇有建树。下面,我们就把时间交给徐老师,请他为我们作精彩的报告,大家欢迎。 徐明: 谢谢!很高兴来人大,我是人大90级博士,93年毕业,回到母校很高兴,特别亲切。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要我说说证券法的有关问题,也没做什么准备,我想我就先说说,然后留点时间给大家讨论。大家也知道证券法刚刚修改,引起的震动很大,是非常大的一件事,大家也很关心。我首先说说为什么修改证券法,然后说说做了哪些修改。
第一部分 1999年证券法出台的原因及历史背景 原来的《证券法》从1999年施行至今已6年了,现在看来,证券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1999年《证券法》施行之前,证券法的制定用了6年的时间,证券法的制定离不开这6年时间里中国证券市场当时的历史背景,那么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什么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分置的现状与原因 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分置的,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只有社会公众股流通。按公司法学理论,对于同一个上市公司,应该是同股同权同利,不应该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一部分股票不上市流通,而另外的一些股票上市流通。同理,对同一上市公司区分两种不同的股票,既有A股,也有B股两种不同股票并分别针对国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也是法律上的问题。那么,明显在法律上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实际上,也是迫不得已 的,当时之所以存在这种分置状况,其原因主要有: 1.意识形态有争议。一是对对股份制有争议。对搞不搞股份制有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搞股份制就是搞私有化。二是对国有资产的认识不一致:国有资产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资产上市流通就等于国有资产流失。 2.当时的证券市场非常弱。在现实中,当时证券市场非常弱,90年证交所成立后,只有“老八股”,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很少。而上市公司很多都是国有公司改制成的。国有公司大多数是国家股或法人股,如果全部国家股、法人股全部上市流通,市场是承受不了的。 国家从国策的角度要对外开放,但市场如果全部对外打开,当时证券市场很弱:法律不健全,没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低,市场资本很少。而国外在这些方面都比较健全成熟而且资金多规模大,如果完全对外开放,很容易控制我们的市场,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如果资本市场完全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股票,就会使境外投资者非常容易地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而控制公司管理层,容易进入核心行业,冲击我们的行业、垄断我们的利润。但是,我们又必须对外开放,表明我们在资本市场上对外开放的决心,因此,对资本市场来说,既不能封死也不能一下全部开放,故把上市公司的让出一块让境外投资者参与。 3、 金融是一个国家的脊梁。金融是一个国家的脊梁,而证券又是金融中比较前沿的,因此,资本市场的安全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国家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A、B股分割,在当时也是处于对资本市场安全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的。对境外开放还存在一个汇率风险问题。 二、东南亚金融危机对1999年证券法的影响 1999年证券法制定过程中,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机。虽然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没有实质性的冲击,但是对决策者们带来了思考、对证券法的立法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们的金融制度如何完善?要不要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实际上,旧证券法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立法指导思想。比如旧法中实现“分业管理、分业经营”,银行的资金不能进入证券市场等,不能让资本市场的风险影响银行,如这样,金融市场就乱了,会危及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 、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对1999年证券法的影响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27”国债事件,上证所一天交易达到上千亿元,国家紧急叫停国债期货交易,该事件所带来的遗留问题处理了五年,交易所涉及到几十亿的债务。“327”国债期货事件事后被著名经济学家戴园晨称为“中国的巴林银行事件”,影响深刻。这一事件对资本市场是否要搞衍生产品产生了影响。
四、当时的证券市场比较多、比较乱 在证券法起草之初,在大陆,除了沪深所之外,北京还有两个自动报价系统;全国还有二十多家证券交易中心;还有OTC(柜台交易)。证券市场层次比较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情况比较混乱,国家决心整顿市场秩序,对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报价系统、柜台交易等进行了整顿。在证券立法中,也体现了这样的思想,因此只允许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场所。
五、证券经营机构多,问题也很多 当时,不但是专业性的证券公司,还有信托公司(从中央到地区一级的信托公司都可以拿金融经营许可证和证券经营许可证)、有财务公司,农村和城市的信用社等等多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许多从事证券经营的公司从资本市场获取的巨额利润用来填补该公司在其他方面的亏损。
六 、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现行非常严重 在证券市场行情非常好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进入股市的情况特别严重,银行因此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央下决心处理了一些银行的行长。而且企业炒股很厉害。有些企业甚至不搞生产经营,将从银行通过种种渠道融资的资金直接拿到证券市场来炒股。大量的违规资金进入股市。 第二部分 1999年证券法的指导思想及存在的争议 一、1999年《证券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历史背景,1999年《证券法》的指导思想,总体体现一个“严”字。具体表现在: 1.对证券市场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将证券业在管理、经营方面同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等分离开来。1999年《证券法》总则中对证券市场采用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不允许混业管理,混业经营。 2.设定证券交易场所比较严。只认可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场所,股票等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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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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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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