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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相关权若干问题的研究(三)
    【 作者·石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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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改建面积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在小区建设完成后,经常出现改建、增建项目,如改造地下室、地下车库为旅馆或地下超市,将廊亭镶嵌  屋顶改为咖啡亭等经营用房,这些问题与相关权的联系需进行论述。

     

    1.将与商品房结构相连的地下室、车库、改建成旅馆、超市的问题,根据上述理论,地下室、车库存在于相对相关权,地下停车场,则涉及大部分相关权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地下室一般归特定的相关权人,车库原则上归属全部相关权人,这种改造,一般依多数同意原则,方可进行。

     

    (1)地下室改建为旅馆,势必影响同楼面积业主居住人居住的生活质量,这种地下室,无论是否租出,理论上都归特定的相关权人所共有或按份共有。因此,未经特定相关人同意,这种出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获准出租后,这种出租收益,应归属相关权人所有。

     

    (2)地下车库,在严格定义上讲是不能改作他用的。因车库是建设住房的必要条件,但存在有足够可使用的地上停车场后,地下车库使用率不高,在多数相关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改造用途的,这种改造用于超市经营的可委托物业经营,这些收入应归相关权人或优先用于相关权人利益的支出。

     

    (3)翻建、改建、绿地中的廊亭,用于出租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区经营者将小区建设原建的廊亭进行改造、镶嵌玻璃、棚顶为咖啡厅或展厅 ,根据相关权理论,这些改建是无法律依据的。如经多数同意将廊亭改造为咖啡厅或展厅,为相关人提供生活上的便利的亦可,如有收入应归相关权人。(在这里不讨论违法建筑问题)

     

    (4)新建。物业管理部门利用小区的通道、]绿地建交易市场等,这些行为无论是否经过批准,都是侵害业主相关权的。

     

    除合理部分外,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三)改变用途的相关设施的经营收入的归属问题。

     

    1.出售、出租、发包体育场所

     

    在成规模的商品房小区中都相应有会所及体育场所的配套建设。这些会所及体育场所的主体结构与商品房主体结构或许相连,或许分离,会所、体育场所在商品房售出后,经常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纠纷性相应较多,有些学者将该纠纷视为物业纠纷或归类于区分所有来解决,笔者不完全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对这些场所的设计及成本摊入进行分析,如成本摊入或部分摊入商品房成本则产生业主的相关权问题 ,应依照相应的相关权理论解决,如未摊入商品房成本,是独立的出售或者转移给物业经营人经营的则与产权人、相关权人无关。     2、将未能售出的房屋改造成公寓出租的问题

     

    依据商品房的建设规划,商品房只能用于出售,当商品房建成后,出现销售困难。房屋闲置的情况,开发商能否将建成的商品房改变用途,用于公寓出租,笔者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即使获得了批准也有侵犯商品房产权人权益之嫌,因为产权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在于与商品产权人相邻而居,生活环境相对固定,而开发商将这些公寓出租给不确定的,经常流动的人,势必降低业主的居住生活质量。如果确实不能售出,确因经营状况不得不出租的情况下,亦应商请购房人的同意,并给业主适当赔偿的情况下为之。

     

    (四)在意外情况下,相关权指向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

     

    1.规划改线市政公用设施占用小区场地空间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规划的改线会经常出现,有些会带来利益,有些会造成损害。如公共交通工具穿行小区通道,既给小区人 出行带来不便,也对小区人员的生活带来可能的交通意外,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划已批准该区域归该区域或社区域居民使用,就不应再安排公共交通穿行小区,如系改造必须借用,则必须对小区及小区相关人给予赔偿,如属小区物业,对外签合同,吸引公共交通入小区则构成对小区所有业主相关权利的损害,所签协议无效。

     

    2.在小区场地内培育出奇花异草创造出小区的园艺品牌,创造出无形资产问题的处理

     

    在小区建设中,集中物业管理,居民文化沟通融合的共同影响下,小区培育出一些奇特的景观,创造出一些为世人所熟悉、敬慕的品牌,如在历次小区生活评比中荣获奖项,成为示范小区或园艺小区品牌,或由于意外的宣传和发现,小区奇花异草、怒放、山石流水形成奇特景观为当地传颂,当有些人用这些无形财产用于个人经营成盈利或圈地收费时,其侵犯的是何人权利莫衷于是,特别是这些行为为物业管理行为时,有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大错特错的,这些为人知悉景物的示范作用是小区文化价值,归属于小区所有权人相关权人及使用权人,也包括物业管理人员,非公益的利用这些品牌,是对上述权益人权益的侵害,应当予以制止。

     

    3.意外灾害对小区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理

     

    天灾、人祸、洪水、地震、瘟疫传播,都有可能对小区道路广场、草地、廊亭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这时开发人早已退出,对此开发商不再负有修复责任,物业公司对此亦有负责,此时,恢复被灾害破坏的设施,应由谁承担,这是一个新问题还没有什么确定的解决办法,但按相关权理论,相关权人为维护其在相关设施上的相关权及生活质量,就必须为修复这些损失的设备出力,分摊支出费用。特别在前期相关设施收益不足 的情况下,亦应由业主及相关权人担负。

     

    四、相关权行使的若干特殊问题

     

    (一)相关权的一般行使

     

    相关权一般行使的研究在于给各相关权人在日常生活中行使相关权提供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建议。

     

    1.各相关权人,相关权平等

     

    相关权人一般均为商品房所有权人,也包括有偿使用并受让相关权的租用人或借用人,无论所有权人所拥有房产权或使用人使用面积的大小,从法律上讲,各相关人的相关权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这是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在 较大面积的商品房小区,分区建筑,配套服务设施有远近或质量上的等级上相异而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将小区内分各个不同区域的情况,主要分为二类,小区内为邻里,各分区之间为相邻。邻里与相邻的相关权的行使各有特点。

     

    (1)邻里相关权利的行使 。这个问题在前边已有阐述。主要是邻里在就近相对狭窄的范围内设置篱帐,以安全隐私为由,限制他人通行或观赏。这样的行为应视为侵犯了他人的相关权,应当予以排除。

     

    (2)相邻间相关权的行使 。相邻小区相邻而居的相关权原则上也应是平等的。实践中,一些小区先后分别数年建成,一些设施配套档次不等,且分小区分别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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