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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系列修改,修改的条文有十四项,为该部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历次修改之最。近年来,「宪政」开始成为国内法学界和知识界的热门课题,引起大家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包括被誉为开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甚至是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齐玉苓案」(2001年)1,以至被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2003年)2。
有学者认为,「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3。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甚至预言,「宪法学将会在未来的十年之内,成为中国的显学」,并呼吁「我们要建筑宪政的大楼」4。季卫东希望中国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5,并指出「设立宪政委员会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6,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主要进路之一。
不少人认为中国虽有宪法,但无宪政,然而「宪政的梦想在中国百年历史中从未彻底消失过」7。本文将以2004年的修宪为出发点,对宪政中国的道路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 2004年的修宪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共制定过四部宪法,有关年份是1954、1975、1978和1982。社会主义国家革命初期的宪法可称为「革命宪法」,作为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时代的标志的1982年宪法可视为「改革宪法」8,关信基则称之为「包容性宪法」(inclusion constitution)9──执政党尝试与社会整合,宣布阶级斗争的结束,并提高国家机构(有别于党组织)的地位。「八二宪法」制定后,全国人大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它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大部分都是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关的,也反映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的逐步演化。以下,让我们首先回顾前三次修订的要点,从而探讨2004年的修订的意义。
1988年的修订是幅度最小的,只涉及两项条文,一是关于对「私营经济」的承认(原有条文只提到「个体经济」),二是改变了原有的土地政策,容许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10。
1993年的修订主要反映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中共第十四次全国党代表大会(十四大)的意识形态,共有九项条文的修订,包括在宪法的序言中引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改革开放」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非原有的「计划经济」),并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取代原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11。
1999年的修宪也和其最近的一次党代表大会有密切的关系。邓小平在1997年2月去世,同年9月,中共十五大决定修改党章,把「邓小平理论」加入为中共的指导思想的一部分(原有的条文只提到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1999年的修宪涉及六项条文,包括在序言中引进「邓小平理论」和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其它条文中规定在经济制度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代替原有的只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条文只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2。除了上述涉及意识形态和经济制度的修订条文外,1999年修宪还有一项涉及法律、政治体制的重要修订,便是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至于2004年修宪的背景,最主要的是2002年11月中共的十六大。在这次会议中,江泽民从党总书记的职位退休,由胡锦涛接替。会议决定修改党章,把「三个代表」思想加入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中共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思想是江泽民在2000年开始大力提倡的,内容指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上任后,对「三个代表」思想作出了进一步的诠释,指出它的核心精神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力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2003年3月,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有需要按照十六大的精神修改现行宪法。中共中央成立了修宪小组进行研究和咨询,并起草修订文本。咨询是在官方架构内进行的,民间自发组织的关于修宪的讨论受到压制,甚至有报导说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曾下达文件警告有人提出新自由主义,利用修宪来攻击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改变现行政治体制13。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但没有公布其内容。这次修宪内容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被誉为党内民主的表现,因为以往的修宪建议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后便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14。2003年12月22日,修宪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官方媒体在当天公布了建议全文15。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终于通过修宪草案。最后通过的文本与原来提交的草案只有些微的差别(字眼、标点符号上的),但相对于以往修宪草案无不原封不动地通过,已是少许的进步。
这次修宪涉及的条文共十四项,可简述如下︰
(1)在序言中加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概念;
(2)在序言中扩阔「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3)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而征收或征用土地须给予补偿(第十条)(「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涉及所有权的改变)16;
(4)表明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
(5)加强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并确认「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第十三条);
(6)规定国家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十四条);
(7)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第三十三条);
(8)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与外交有关)(第八十一条);
(9)把乡镇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第九十八条);
(10)其余五项修订包括以「紧急状态」的概念取代「戒严」(第六十七、八十、八十九条),规定国歌(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的技术性修订(第五十九条)。
综观各项修订,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应算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及私有财产权和人权两大概念的宪法性确认。
「三个代表」思想标志着中共从革命党蜕变为有意在中国「和平崛起」的时代长期执政的政党的过渡的完成,也是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的重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原建基于列宁关于共产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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