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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公证法》热点解读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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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 年3 月1 日 |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解读人: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

    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民商事活动的交易安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活动有序进行。《公证法》的内容贯穿了公证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便民原则,为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支持。

    热点1:遗嘱公证

    [案例]许老太去世后,她的三个儿子均拿出一份遗嘱,说老太太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原来,老太太最初住在老三家,立遗嘱指定老三继承遗产,谁知老三得到遗嘱后借口要盖新房,把老太太撵了出去。于是老太太又写了份遗嘱,要老二继承她的遗产。但老大说,他俩的遗嘱都是假的,真的遗嘱在他手里。老太太被老三撵出去后,住在女儿家,临终前作了一份公证遗嘱,将遗产都交给女儿继承。许老太的遗产究竟该由谁来继承呢?

    [法规]《公证法》第十一条将遗嘱公证规定为公证机构的一项公证业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解读]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增强遗嘱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效力均低于公证遗嘱,从而免去打官司的繁杂法律程序。

    热点2:财产分割类公证

    [案例]当前,老年再婚问题日渐增多。王老汉和于大妈在秧歌队里对上了眼。孩子们支持他们恋爱,却反对他们结婚。理由很简单:如果二人结婚,王老汉的财产将被分割,于大妈的孩子作为王老汉的继子女,享有王老汉财产的继承权。

    [法规]《公证法》将财产分割明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一项具体业务。

    [解读]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从而维护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是财产分割类公证中常见的一种。本案中,王老汉和于大妈可以办理一份婚前财产公证,明确约定婚前各自财产的数量和范围,并特别明确两位老人各自财产的继承人,这样就从法律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纠纷。

    热点3: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我国东北地区某县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假种子案件。善良的农民怎么也没想到他们花高价买来的3万多公斤种子全是假的。收获的季节到了,时令不等人,大田里的玉米不毁,冬小麦就没法播种,但毁了玉米就等于毁了证据,没证据就打不了官司,怎么办?受害农民及时找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通过测量、拍照、录像等手段将玉米的生长状况记录下来,使受害农民很快恢复生产。事后,农户拿着公证书将种子站告上了法庭,法庭依据这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审结此案,判决农户胜诉,并获得了全部经济赔偿。

    [法规]《公证法》将保全证据作为一类公证事项加以规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解读]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一般包括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及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及其它机关应当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热点4:债权文书公证

    [案例]张大山从老刘那儿借了16万元经商后,写了字据,约定一年后还,老刘多次催要,张大山就是不还。转眼7年过去了,还款的事连影子都没有。老刘怎样才能要回这笔钱呢?

    [法规]《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读]本案中,老刘可与张大山签订限期还款协议,并就还款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还款期到张大山还是不还,老刘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就可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热点5:提存公证

    [案例]俗话说“麻秆打狼,两头害怕”,做买卖的往往都有戒备心理,都怕自己受欺骗,结果生意虽好却难做成。如甲和乙谈成了一笔生意,但在签订合同时,却为见款发货还是见货付款争执不下,甲要求先发货后付款,乙则说收不到款不发货,两人都怕上当受骗,互不相让,致使生意僵持了下来。

    [法规]《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业务。

    [解读]本案中,甲可将货款先存到公证处,待乙的货物到达并验收合格后,乙可凭借甲出具的同意付款通知书到公证处申请拨付提存款。如果乙的货到不了,公证处就将货款退还甲方;如果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货,或已到货的质量有问题,那么等甲乙就这些问题达成新的协议后,公证处再按新的协议处理。

    办理提存公证能够让买卖双方大胆做生意,不用担心被对方欺骗。这种提存公证还可以用于购车、购房等很多生产、生活的大事上,以避免矛盾的产生。提存公证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办理公证的费用因事情的大小而不一,总的来说,只需要很少的钱便可以避免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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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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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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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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