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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三来一补”逃废债企业被查封“弃产”的保管问题
    【 作者·罗念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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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三来一补 逃废债务

    一、问题的提出

    自全省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落户东莞市以来,至2001年末,东莞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13825家,其中有9917家是“三来一补”企业①,占外资企业总数的72%②,东莞市已成为外商投资的一方热土。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的纠纷案件随之增多,其中“三来一补”企业采取弃厂而逃的方式来逃废债务成为这类企业逃废债务的显著特色。这些逃废债务的企业都有以下特点:一是投资方是港澳台商人,可以自由往返于大陆和港澳台之间,利用大陆与港澳台之间在案件的执行方面缺乏司法协助的空子,在经营不善时便一走了之,留下一大堆债务在大陆,债权人也只能望“洋”兴叹;二是投资不大,往往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在大陆无长远打算,无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较少,一般厂房是租借当地村委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机器设备或是融资租赁来的、或是一些陈旧设备且没完税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境外,有些辅助材料则在大陆采购,而生产出的产品绝大部分直接销往境外,赚取的利润并不回到大陆。经营情况好时就继续经营,而一旦出现亏损,由于其在大陆无固定资产,则可轻轻松松拍屁股走人。但也有部分是投资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如东莞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东莞市大岭山镇柏龙鞋业制造厂逃废债一案,该厂租赁的厂房占地面积有50亩,建筑面积有6万平方米,每月厂房租金高达60万元,有工人4000多名,这种企业逃废债的负面影响较大。三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一般这些企业在经营出现问题时,会尽可能地拖欠工人工资、租金、水电费,并尽可能向大陆的供货商赊货,将亏损的风险转嫁到工人、业主和供货商身上;四是资不抵债。这些企业倒闭之时,绝大部分已资不抵债,所留下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往往不够所欠债务的50%,有的甚至连清偿工人工资都不够;五是倒闭迅速。往往是一夜之间投资商将自己的外方管理人员全部撤走,连工厂的工人都蒙在鼓里,更别说其他债权人了。

    这类企业之所以普遍性地采用这种方式来逃废债务,最根本的原因是这类企业成立不规范、没有自己的财产。这就是说这类企业从设立之初起,便先天不足,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为以后这类企业的外方在经营不善时,可以毫不负责任地、轻轻松松一走了之开了方便之门。

    这些企业的老板逃跑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就成为“弃产”③,而这些“弃产”却是债权人能实现自己债权的唯一财产。如何保管、谁来保管好这些“弃产”,成为法院因诉讼介入(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仅法律上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而且学术界亦很少论及。为此,笔者就如何保管被法院查封的“弃产”到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长安、大朗、樟木头、常平、石排、石碣等法庭进行调查,并与这些法庭的法官进行了座谈,上述人民法庭在查封这类倒闭企业时,对被查封的“弃产”的保管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笔者试对他们所采取的方法进行肤浅的分析并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得到有关专家的指正。

    二、司法实践中的几种实际操作及利弊权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对于被查封财产的保管,只规定了“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笔者认为如果人民法院在查封时或查封之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以下统称被执行人)没有弃厂而逃,则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财产是合适的且符合经济效益的。理由如下:在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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