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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这个决定的通过与实施使我国司法制度中颇有争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兴趣与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优良传统,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几十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反而日渐萎缩,渐渐走到了形同虚设的地步,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也一度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本文拟通过审视陪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并结合《决定》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司法民主 合理性 完善
一.西方陪审制度简介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6至5世纪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 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 。①当时雅典没有法官,案件的审理就是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完成,而案件越重要,陪审团的人数也就越多。历史上著名的审判苏格拉底的案件,就是由501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宣判苏格拉底死刑的。但是在这种陪审制度下的组成陪审团的公民并不是处于“陪”审的地位,因为没有主持审判的法官,他们可以说是平民法官。这反映了早期的公民对司法权的分享。
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即现代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陪审团最早被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而陪审制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较好的学习和取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我们可以从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确定辛普森无罪的现实中窥见陪审制度发挥的巨大作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一般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承担控告犯罪的职能,一定程度上分享和制约了检察官的起诉权。而小陪审团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判,只有在小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法官才能对其定罪量刑。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最早引入陪审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是法国。法国大革命以后,与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要求相一致,审判方式也要求民主化,因此1791年的法国宪法确认了陪审制度。然而由于司法理念和诉讼模式的不同,法国的陪审制度和英美法系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是没有采用陪审团而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就是所谓的参审制。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在其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②但是在随后的发展进程中,陪审制在不同国家的命运却是迥然不同的。英国早就废除了大陪审团,对于小陪审团的适用也是越来越少;法国于1811年就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同时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制,但其参审制在今天的运用也已属凤毛麟角,它只在重罪法庭中才被运用;而在美国,陪审团制度历久不衰,至今仍被普遍适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9页 ②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第58页
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现状
我国历史上首次引入陪审制是在清末,随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也都有陪审制度的设计,但是这些只是立法的规定,并没有真正实施。我们现在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建国后的初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实行,对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以及增强审判力量都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在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遭到废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复,至今一直实行。
我国的陪审制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完全不同,其在形式上实际上与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是极为相似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事实审。然而,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仍然是有很大不同的。
同陪审制度在世界其它国家所遇到的一样,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甚至一度走到了被废止的地步。多年来,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势,陪而不审,成为了威严的法官的陪衬。这应该是人民陪审制度最初设计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尴尬。我们仔细的审视现实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现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法院聘请陪审员越来越困难。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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