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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法治化探析
    【 作者·李元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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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受益权是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福利国家服务行政理念下,行政主体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成为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实现了重要的法治观念的转变。我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受益权/福利国家/授益性行政行为/信赖利益


      随着行政法治理念的演变,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定职责。因此对这一权利进行法治化的系统研究对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和规范行政行为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的内涵和行政法理念演变

      (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的内涵

      为准确的把握行政受益权的内涵,有必要将其性质加以厘清:

      1.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个体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一项可获得某种利益的积极的私人公权利。其指向的对象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和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同时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形态。消极的权利形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自由权,只要行政机关不主动的侵入公民权利的领域,就能满足公民权利的实现。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是一种明显的积极权利,必须要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的作为才能得以实现。

      2.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既可能是一项请求权,又可能是基于行政主体的主动作为而实现的基础性的固有权利。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受益权一般要本人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如要求获得行政许可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一种请求权。但是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发展,越来越要求行政主体负起主动作为的义务,特别是在有些行政物质帮助行为,是行政主体必须负担的义务,从这些行政行为中受益是行政相对人基础性的固有权利。把其一概归于请求权的范畴是不妥的,也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是一种实体的权利。对于行政受益权是否包括程序性权利行政法学者之间存在着争论。笔者认为,程序性权利并不能直接的产生使行政相对人受益的结果,只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受益结果的产生起到促进和保障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宜将程序性权利直接归属于行政受益权的范畴。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应该是一种实体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和行政法理念的演变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从巩固自己政权的目的出发,强调个性自由。对国家权力的恐惧是自由主义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为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自由主义对国家职能进行了严格界定。强调“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在这种自由主义的理念下,国家的任务是保证公民社会自由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这一时期的国家行政模式也被称为“秩序行政”、“管制行政”。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也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有一部分人的生存都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一些国家的宪法逐步引进并确立了福利国家的理念,强调“使每一个人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的保障。学者的论述中开始呈现“服务行政”理念的雏形。1938年,德国学者福斯多夫发表了《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生存照顾乃是现代行政的任务。[1]从此以后服务行政的概念和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其内涵也获得了极大的丰富。在此理念和法律制度支配之下,国家为确保使每一个人过上人一样的生活而向公民提供的给付,为行政相对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就不再是一种恩赐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因此现代国家之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一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2]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的权利形态和授益性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相对人行政受益权的行使和实现方式的不同,为便于研究和分类保护行政受益权的需要,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受益权进行适当的分类。并依据不同类型的行政受益权为基点深化对相应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的研究,最终保障行政受益权的实现。所谓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服务行政是现代国家核心的价值理念,因而授益行政行为应当成为现代行政行为的核心部分,随着政府服务范围的日益扩大,授益行政行为的内涵也在逐渐的丰富。

      (一)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和行政给付行为

      所谓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是指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物质利益而受益的权利。享有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的行政相对人从行政主体获得某种利益,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享受某方面的特殊优待等。行政相对人通过申请或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相应的行政给付行为而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1.获得行政救助权。这项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人群,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救助行为而受益的权利,权利的实现表现为直接从行政主体获得物质的帮助和救济。目前我国享有获得行政救助权的公民主要有以下的几类:一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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