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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十大法律维权消费者健康一览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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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4月05日15:52 《小康》杂志

      健康消费越来越成为广大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消费过程中如何保证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关键时候法律常常会助我们一臂之力。2005年十部与消费者健康维权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捉拿服装中的有害物

      实施日期: 2005年1月1日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首次将有关纺织品安全性的生态环保要求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打破了纺织服装行业多年来质量标准一直停留在外观和一般物理指标方面的现状。

      标准将纺织产品分为婴儿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不直接接触皮肤类三类,不仅规定了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限量要求,同时对禁用偶氨染料、pH值、色牢度和异味等指标也作了规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美容美发店割不了双眼皮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美容美发行业首次施行的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价格、服务、资质备案以及处罚管理一系列内容。

      《办法》明确了美容美发的概念,划清了与医疗美容的界线。要动刀子、拉开皮肤、有创伤性、侵入性的是医疗美容。

      《办法》规定,在消费者接受美发美容服务之前,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服务价格,同时对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明码标价。应当向消费者展示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供消费者选择使用。同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追回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是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五类商品被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监测办法》第26条规定,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对过度包装说“不”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要求生产者要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

      针对过度包装问题,该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同时,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诊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该《规范》提出,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接种一类疫钱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用法规的形式把政府应该承担的预防接种职责固定了下来,同时对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行为作了规范,切实保护被接种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该《条例》把所有的疫苗分成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两类来管理,并明确界定了两者的区别。同时明确规定,接种单位在接种一类疫苗时不得向被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从疫苗分发到疫苗接种的全过程,即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接种单位再到被接种者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由政府买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别吹疗效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同时明确界定了保健食品的内涵,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

      现行的法规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批的功能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27种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不得申报。同时该法允许申报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但是申请人必须先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有关检验机构对其功能学评价方法和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后方可申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六类商品须贴QS标志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的同时,施行了21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宣布废止。

      新《条例》规定,国家对包括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等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消费者要识别产品生产厂家是否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只要查看产品上是否有“QS”标志就可以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不能遮遮掩掩说瞎话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含量、质量等级、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能量和营养素、最后食用日期等;还规定标签必须显示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位置,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所有内容不得出现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安眠药不能随便买卖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政府定价;对这两类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审批制度。

      《条例》严格限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规定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依据《条例》,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根据《中国消费者报》相关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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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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