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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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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日公布并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其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正是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直接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是对宪法规定的延伸与具体化,是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兑现,是中国人权建设的一部宣言书,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的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国家赔偿法》颁布至今已整整十年。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等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神圣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市高院即成立了实施《国家赔偿法》筹备小组,全面展开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后,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审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全市各区、县法院和各铁路运输法院确定审判监督庭为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并指定专人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健全的机构为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一个新的审判工作领域,任务新、难度大,市高院一方面从抓制度建设入手,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赔偿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等一系列的办案程序,使法院审理赔偿案件初步做到了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始终把加强专业学习、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对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志进行专业理论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国家赔偿审判队伍的专业素养,为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市高院还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防患于未然,以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
      十年来,北京市高、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克服困难,排除干扰,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市高院还主动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建立联系,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的顺利执行,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稳定大局、化解矛盾、实现公正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十年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积极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回顾十年来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临的外部执法环境并不十分理想。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甚至有抵触情绪。在人民法院内部,也有一些同志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存在模糊认识,重视不够;有畏难情绪,缺乏克服困难的勇气等等。二是对《国家赔偿法》的宣传不够,一些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后,不知道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或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盲目请求高额赔偿,不断申诉,耗费了个人的精力和物力。三是《国家赔偿法》本身也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如《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责条款过多;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标准与数额过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有失公允,增加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难度。上述诸多因素导致了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完全达到立法之初所预期的效果。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这是从宪法上对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人权建设伟大成就的总结和肯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为人民广泛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国家赔偿工作对于保障人权负有特殊职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宪法依据,不仅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保护人权提供了更高层次的依据,而且给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总体上说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种种不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严峻的挑战,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进一步加大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力度,使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落到实处。对于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应当受理的赔偿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诉权;正确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自觉维护《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同时,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制度创新,探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有信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积极进取,开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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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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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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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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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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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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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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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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