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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其夫系北京铁路分局某站运转车间扳道工。2004年6月26日晚7:30分燕某上夜班,至27日凌晨3时许,燕某突感不适,但仍坚持工作,至7时许其病情加重已不能工作,工友康某代其向值班班长请假,经值班站长同意后,康陪同燕去医院看病。路上二人吃早点时,燕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8月20日,原告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认为燕某在吃早点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故作出对燕某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结论,并通知原告及其所属企业。原告李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3月8日作出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燕某在27日凌晨3时已经突发疾病,凌晨7时请假离开岗位去就医,在就医途中昏倒死亡是疾病不断加重的结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因此,被告抛开燕某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已经突发疾病的事实,而以燕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外就医途中吃早点时昏倒这一过程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依据,是错误的。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被告应重新对丈夫燕某的死亡做工伤认定。 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辨称,燕某虽然在当班时间身体感到不适,但其在离开工作单位,自行骑摩托车去自由市场买蒜后到餐馆用早点,在用早点过程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基本条件,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该局所作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局的认定结论。 东城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北京铁路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北京铁路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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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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