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认为,其拥有的机动车既非新购亦没有发生法规规定的变化情况,无需逐年申报,只需按照法规规定的缴纳期限交纳税款即可,逾期缴纳税款应当加收滞纳金而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担任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是高级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林民华。林民华庭长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在她的主持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法庭上逐一宣读了证据材料。法庭辩论主要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展开,各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进行合议。再次开庭后,审判长林民华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一中院认为,车船使用税是我国法定的税种之一,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上述规定,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义务时必经的法定程序。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张某某未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法确定的车船使用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区地税局纳税服务税务所根据张某某延期申报的违法事实,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车主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过程其实就是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进行。据庭审出示的证据表明:每年一月至二月是车船使用税缴税期,车主在缴税期限内可以到委托代征缴的银行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车主应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车辆行驶证,由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与税务局联网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可以正常缴费,如果审查不合格,银行将拒绝收取车船使用费并告知车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旁听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官员们纷纷表示,旁听行政机关做被告的行政案件,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等于是把课堂搬到了法院,对依法行政的感性认识更为直接和强烈。官员们还表示,作为政府官员,更应亲身感受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体会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通过旁听行政案件可以通过个案反省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和原理,检视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避免因没有依法行政而被诉上法庭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作为此次活动的后续,林民华庭长当天下午在国家行政学院结合具体案例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以及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向“司局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的学员们进行了介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