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指南》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劳动者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涉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平时应保存的证据、维权举报、仲裁及维权时效。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提交的证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三、企业如何规范管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在处理与劳动者关系中应尽的义务。
截止到目前为止,已向受理的65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指南。如, 2002年8月,林某等7人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对林某等7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25日通过银行卡支付林某等7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都是黑白两班倒,法定休假日未安排休息,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工作,每天12小时,活儿急时每天达到14至 16小时,没有活儿时放假,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未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上班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每天工作时间,林某等7人每月领到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公司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均未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6月23日,林某等7人向大兴仲裁委提出申诉。同年9月16日,大兴仲裁委做出裁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林某等7人的裁决。林某等7人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向某公司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向林某等7人送达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指南,告知她们应如何举证。在开庭审理时,林某等7人提交了她们组内的考勤记录及工作证、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夜班巡察记录、证人证言、工资发放明细表。依据这些证据,法院认为,林某等7人虽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提交的林某等人的考勤表是一个人一年的考勤表,不符合常规考勤的规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林某等人计件工资核算依据,应以林某记录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百条,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某公司支付林某等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报酬及法定休息日工资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