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辨称,当天,我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清洁作业车,在我封闭的小区内正常作业行驶至一栋楼前,停靠在马路右侧,下车检查楼前的污水井情况。这时,事故当事人郭先生醉酒后,骑自行车逆行顺马路陡坡冲下,迎面撞在停靠在路边的清洁作业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实属本人违反“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赔偿,既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不能接受。根据丰台交通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死者本人。我们已实际支付给原告15 000元,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司机张某辨称,当日,我驾驶的清洁作业车正常停靠在一栋楼前的马路右侧,然后下车检查污水井情况。这时郭先生醉酒骑车撞到作业车上死亡。此次事故是其本人造成的,我是正常工作中的履行职务。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在家中6个子女中排行老二,他的哥哥已经去世,他的死让七旬老母亲再次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其女小乐现正上高中二年级,且患有肾病综合症等疾病,在生活和看病都需要父亲的照顾的时候,她却永远地失去了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醉酒骑自行车靠左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照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郭先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机驾驶停驶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得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确认。
司机与郭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是为物业公司履行职务期间,故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其服务单位承担。原告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应按照司机所负责任的比例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数额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上,郭先生的前妻、小乐的母亲代理小乐出庭领取了判决书,触景生情,她失声痛哭。从此,病弱女儿的未来将压在她一个人的肩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