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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一中民初字第9286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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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9286号


     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薛必群,经理。
     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3号北京正豪办公大厦A座1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栋梁,经理。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涛,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集体宿舍。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茹,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99级法学院本科宿舍。
     被告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远瞩,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后宫战湖村。
     委托代理人刘秀上,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司机,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镇姜墩村163号。
     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临沂珠穆朗玛公司)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的www.8848.net.cn域名采取了禁止转让、注销、变更的保全措施。在法定答辩期间内,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驳回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维持了本院裁定。本院于2005年6月27日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涛、张茹,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远瞩、刘秀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原告)和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二原告)诉称,8848. NET INCORPORATED公司(简称8848公司)于1999年2月12日注册了域名www.8848.net。1999年7月18日,8848公司与第一原告签订了许可协议,许可第一原告使用该域名。2001年3月21日,两家公司再次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将8848公司注册的域名www.8848.com和含有“8848”、“珠穆朗玛”数字、文字和图形的系列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一原告使用。第二原告先后在2000年4月26日、2003年10月24日与第一原告签订协议,获得了www.8848.net和www.8848.com域名以及系列注册商标、企业标识的使用许可,并与第一原告共同经营8848网站。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利用www.8848.net.cn域名,使用近乎与两原告注册完全相同的“8848”字样、图形、文字的商标,在北京虚拟与两原告相同的商号,模仿两原告的广告宣传及版面设计,利用两原告的知名度从事与两原告相同的业务。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停止使用www.8848.net.cn域名;停止使用含有“8848”、“珠穆朗玛”字样、图形的系列注册商标;停止容易造成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2、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分别赔偿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在全国性日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赔偿两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600元。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请求,认为根据与8848公司的协议,两原告获得了三十七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四个方面:1、被告网站页面使用了与两原告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和域名。2、被告网站页面使用了与两原告相近似的企业名称。3、被告网站经营成人用品,造成对两原告商誉的损害。4、被告经营的网站的页面设计风格与两原告的网站页面近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告临沂珠穆朗玛公司辩称,两原告不是8848.com域名和有关8848字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通过两原告与8848公司的协议,两原告仅有应诉的权利,无权起诉我公司。我公司于2004年7月10日在日照大地电子有限公司注销www.8848.net.cn域名后,通过合法手续注册了该域名,在此之前的行为与我公司毫无关系。另外,我公司是在网上销售商品,而两原告的网站是出租店铺,网站的经营范围不同。由于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7月18日,8848公司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第一原告签订了《域名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中国大陆地区被许可方可以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域名8848.net,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本协议是独占使用许可协议,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在协议有效期以及被许可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再授权别人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这一域名。2001年3月21日,8848公司又与第一原告签订了《商标、域名使用许可合同》,约定:8848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第一原告在制造、出售、分销或提供服务时使用8848珠穆朗玛、珠穆朗玛、珠穆朗玛(含有8848图样)、珠穆朗玛8848的注册商标以及域名8848.com;被许可方在协议有效期以及被许可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再授权别人在制造、出售、分销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这一商标;被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
     2003年10月24日,第一原告作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北京寰宇蓝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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