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3月22日下午,135名农民工的代理律师和何泽全等五名民工代表、定州第二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来到一中院西中法庭。1:40审判长宣布开庭。在听取了上诉方、被上诉方及原审被告方的意见后,法庭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展开了调查,在当事各方就各自观点进行最后陈述时,上诉方135名民工的代理律师和民工代表谈到,他们在施工工地干活儿长达3个月的时间,除了生活费,分文没有得到,作为当时召集民工们出来打工的何泽全等人在近两年的追讨工钱过程中没敢回家乡,怕见到没拿到工钱的乡亲。而被上诉方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135名农民工不是本公司的工人,他们提出的要求与其无关,对原审被告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大部分不认可,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原审被告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理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出要求定州二建支付民工工资的决定是合法、正确的,应当维持。2:55,审判长宣布法庭休庭,合议庭就案件进行评议。
3点10分,法庭再次开庭,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对各方提供证据的认证结论。最后,审判长宣读了合议庭的合议结果,对这起劳动监察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效。
宣判后,笔者通过采访主审此案的饶法官了解到,一中院之所以依法改判,其原因是,经过对案件审理,认定:一是华蒙世纪公司和定州市第二建筑公司的合同关系成立。通过对当事各方提供的合作意向书、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以及定州二建在04年4月份实际在涉案工程工地进行施工的事实的认定,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但是王友仓带领民工已经进入现场,开始了工程的前期施工,华蒙世纪公司陆续向王友仓支付了部分材料费等工程款。而且,在涉案工程现场的照片,可以证明建设单位是华蒙世纪公司、施工单位是定州二建、项目总指挥是定州二建在北京的负责人。所以,定州二建与华蒙公司之间已经形成承包合同的关系。
二是何泽全等人和定州二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何泽全等135人为定州二建干活是事实行为。虽然,何泽全等人没有和定州二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通过定州二建项目部对工人的罚款通知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何泽全等人在2004年3月之后陆续进入涉案工地干活,说明定州二建和这些施工人员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是原审被告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人工资的性质确定和数额的认定正确,合法。首先,劳动者与定州二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这些劳动者主张的劳务报酬就是工资。被告将劳务费认定为工人的工资符合实际情况,也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第二,被告根据规章的规定,以何泽全等人提供的入场施工日志记录的时间和天数,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同时减去工人已经支取的生活费,得出的工资数额合理,也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被告在调查笔录和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已经告知了工资数额,以及定州二建负有举证的责任。定州二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定州二建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何泽全等几名来自四川省西充市的农民工脸上露出了笑容,他们紧紧握着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的手,一个劲说感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名民工代表激动地说,为了大家的血汗钱,我们奔走了近两年时间,我们找过建筑公司、河北省驻京办事处、找到劳动保障部门,又找到法院,一次次看到希望,又一次次地失望,今天,一中院的法官依法为他们讨回了公道,这下他们可以回到家乡对乡亲们有个交待了,也可以与家人团聚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