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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北京市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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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年二中民初字第0239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水道子胡同15号。

      负责人张记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翠萍,女,32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郊下甸居委会2号楼64号。

      委托代理人顾涛,男,32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干部,住北京市崇文区蒲黄榆李村南里甲13号。

      被告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栾宗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女,49岁,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里5号楼2单元203号。

      被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安定路5号C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国,男,37岁,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安定路5号C座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志峰,女,26岁,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安定路5号C座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北京东城区香饵胡同98号。

      委托代理人马力,男,44岁,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总经理,住北京东城区香饵胡同98号。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34岁,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法律顾问,住北京东城区香饵胡同98号。

      被告北京市旅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建平,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保卫,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咸围2号金时大厦18楼1802室。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诉被告松鹤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鹤酒店)、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信托)、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以下简称中兴集团)、北京市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香港华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资产委托代理人郑翠萍、顾涛,被告松鹤酒店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刘红,被告国际信托委托代理人李维国、刘志峰,被告中兴集团委托代理人马力、李凯,被告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保卫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资产起诉称:1997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部)向松鹤酒店贷款300万美元,期限自1997年3月4日至1998年3月4日,利率为年息8、1125%,按季结息。被告国际信托、中兴集团、旅游公司、华刚公司分别以其各自拥有的松鹤酒店的股份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松鹤酒店未偿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00年2月13日,长城资产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本案所涉债权于2000年6月21日转移给长城资产,长城资产依法行使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的一切权利。债权转移后,经我方多次催收,五被告均未归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松鹤酒店归还借款本金300万美元、支付利息737588.91美元(暂算至2001年6月20日,利息应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国际信托、中兴集团、旅游公司、华刚公司的股份质押成立,我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松鹤酒店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法院要求我公司代收向华刚公司送达的应诉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关于计算复利的约定。因此,长城资产要求我公司支付复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2000年9月21日,我国外汇管理利率进行了改革,中国银行不在公布标准外币贷款利率,而改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长城资产在没有与我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利率标准,对我公司是不公平的。

      被告国际信托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同意松鹤酒店的答辩意见。二、长城资产诉讼请求要求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长城资产诉状中称“多次向五被告进行催收”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没有收到长城资产的催收函。四、我公司的担保期限到1998年9月4日止,故我公司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五、从诉讼时效的角度讲,长城资产也丧失了胜诉权。综上,我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中兴公司庭审口头答辩称:一、长城资产在诉讼时效两年期限内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我公司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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