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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振仁等13人、北海恒通海轮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船舶触碰养殖物调解协议纠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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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桂民四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卫振仁,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坡心南村。

    上诉人(一审被告)卫焕炎,男,1937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坡心南村。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秀,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中站村委旱涌村。

    上诉人(一审被告)伍蕴,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9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绍福,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五四渔业村。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绍全,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五四渔业村。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以松,男,1947年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水儿一队。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文先,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水儿一队。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文通,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水儿一队。

    上诉人(一审被告)莫祖环,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环城粮所宿舍。

    上诉人(一审被告)卫振伟,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教师,住所:合浦县廉州镇沙路沟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海树,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赤西村2队。

    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全芝,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合浦县廉州镇合浦船厂。

    以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建军,南宁市经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海恒通海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合浦县党江镇沙冲。

    法定代表人邓家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相国,男,该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国裕,男,北海市银海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卫振仁、卫焕炎、李文秀、伍蕴、张绍福、张绍全、苏以松、苏文先、苏文通、莫祖环、卫振伟、陈海树、莫全芝因撤销船舶触碰养殖物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3)海事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卫振仁、李文秀及委托代理人梁建军、被上诉人北海恒通海轮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相国、伍国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25日20时许,原告引航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双泰公司)所属的“徐运209”号轮,自北海港前往合浦县党江原告修船厂修船。当该轮航行至廉州湾正沥处时,因偏离航道触碰到被告养殖场的蚝筏及蚝柱。翌日,原被告到现场清点后确认:被告养殖场自南往北,被船舶触碰压低第1至第4排的蚝柱,合计为82条;自东往北,被船舶触碰压低第1至第5排第5格蚝柱,其中第4排第5格另损失60串吊蚝、第5排第5格全损300串吊蚝。3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修复养殖场费用2530元。3月31日16时,被告卫振伟与合浦县公安局干警王华文乘桂OE0079号车到船厂与原告就养殖场被撞损一事进行交涉。4月6日9时,被告卫振仁等26人聚集到船厂及维修的“徐运209”号轮上,并拉停厂里生产用电,致使船厂被迫停止生产。之后,卫振仁等人还在船上生火做饭,并将船上10多只鸡宰杀。当日9时至22时,卫振仁等人阻禁广东20多名船员不得吃饭和下船。后在党江镇政府、边防派出所的制止和劝阻下,原被告同意于4月7日到合浦县廉州镇司法所协商解决纠纷。嗣后,被告将一部分人员撤离船厂,而另一部分人员则继续留在“徐运209”号轮上。

    4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认此次船舶触碰被告养殖场损坏蚝筏及蚝柱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其承担。4月8日,在廉州镇司法所、党江镇司法所及廉州镇滩涂办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以下协议:原告向廉州镇司法所预交66000元作赔偿抵押金;被告于协议签订当日从抵押金中提取33000元作抢修养殖场费用;待评估结果出来后,由上述三单位及合浦县价格事务所对原被告间纠纷进行处理,原告于纠纷处理后翌日将赔偿金赔付被告,原告已交廉州镇司法所保管的抵押金不足部分,原告必须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被告,逾期不付的原告以所属的“北航01”号船抵押给被告。该调解协议第5条特别规定: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应将停留在“徐运209”号轮上的人员撤离该轮。原告代表苏相国在协议上签名及加盖公章,被告代表卫振仁在协议书上签名。4月22日,廉州镇司法所、党江镇司法所及廉州镇滩涂办委托合浦县价格事务所对原告引航的“徐运209”号轮撞损被告养殖场损失进行评估。4月28日,该所出具合价事鉴字[2003]331号关于廉州湾正沥海域被船撞坏的大蚝吊养筏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标的损失为102085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广东双泰公司所属的“徐运209”号轮系钢质滚装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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