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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海南嘉伦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凯、原审被告陈炳良、香港嘉伦公司出资纠纷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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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琼民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嘉伦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嘉伦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兴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印民,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深圳市凯欣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欣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骏,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炳良,男,193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B334601(9),香港嘉伦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香港九龙荃湾沙咀道368-370号王子工业大厦23楼B楼。

    原审被告香港嘉伦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嘉伦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荃湾沙咀道368-370号王子工业大厦23楼B楼。

    法定代表人陈炳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平安,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02610424281,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肖公庙80号。

    上诉人海南嘉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凯、原审被告陈炳良、香港嘉伦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嘉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德、曹印民、被上诉人张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骏、原审被告陈炳良、香港嘉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平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5日,海南海文医药仪器公司(下称海文公司)与香港嘉伦公司合股承包琼海制药厂(下称琼海药厂);12月20日,香港嘉伦公司与琼海药厂合资成立海南嘉文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嘉文公司),其中香港嘉伦公司占40%、琼海药厂占60%,由陈炳良担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5月15日,海文公司将其股份以港币1万元转让给香港嘉伦公司;7月15日嘉文公司变更名称为海南嘉伦公司。1999年8月30日,经琼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琼海市财政局将琼海药厂的固定资产厂房及其他建筑物1067.48平方米与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土地2047.6平方米、注册商标、流动资产和企业经营权以人民币120万元整体转让给海南嘉伦公司,海南嘉伦公司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投入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新进设备),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认定时间内(99年底-2000年)进行GMP建设,到2001年投资总额要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否则琼海市财政局有权收回琼海药厂的资产。转让后海南嘉伦公司名称未变,也未办理股份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2001年10月2日,陈炳良代表海南嘉伦公司(甲方)与张凯(乙方)签订《双方合作协议书》,合作生产药品和经营海南嘉伦公司,其主要内容为:1、甲方以注册价人民币600万元与乙方合作,该价格包括甲方所有的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照、注册品种批准文号、土地产权、厂房设备以及其它属于公司的一切财物等。2、乙方注入人民币650万元作为甲方的生产营运资金后,甲方同意乙方即成为拥有公司65%股权的大股东,并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3、乙方资金投入甲方分三个阶段:(1)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投入人民币180万元,公司成立新的董事会,甲方授权乙方出任总经理,全权处理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以及一切相关事宜;(2)第1期投资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投入资金必须累计达到人民币450万元,款到之日起15日内即按本协议第2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变更股东和更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3)第1期投资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投入资金必须累计达到人民币650万元。4、乙方投资全部到位后,公司即按甲方35%、乙方65%的比例分配产权及利润,但乙方在2年内出售本公司,必须不得低于人民币1250万元。10月8日,海南嘉伦公司董事会成立,由陈炳良、张凯、李蕙、邓德旺、丁亚隆为成员,任命张凯为总经理,工资为人民币3800元/月,邓德旺为副总经理,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月;10月10日,海南嘉伦公司更换公司印章;10月31日,张凯与陈炳良约定,将海南嘉伦公司双方合作前的库存产成品人民币831841.58元,因贬值损坏而作价人民币15万元移交给张凯。2002年4月15日,海南嘉伦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港资),经营琼海药厂;5月30日,海南嘉伦公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书》,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琼海药厂、香港嘉伦公司、海文公司;7月1日,海南嘉伦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企业类别是外商独资经营;9月1日,陈炳良与张凯签订《法人代表变更协议书》,约定海南嘉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凯,且张凯继续担任总经理,全权处理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以及一切相关事宜;11月25日,海南嘉伦公司变更登记核准为港商独资企业;11月26日,海南嘉伦公司成为独资企业(港资);11月28日,琼海市经济贸易局同意琼海药厂和海文公司将其在海南嘉伦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嘉伦公司,由陈炳良独资经营,其经营期限为30年,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片剂、颗粒剂、化妆品(凭许可证经营),陈炳良为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10日,香港嘉伦公司成立海南嘉伦公司的治厂管理小组,认为张凯有失职行为而暂停其总经理职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原审法院又查明,经该院委托海南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涉及的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1、2001年10月8日至2002年12月30日,张凯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175.6万元,海南嘉伦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6918062.43元。2、2001年10月至2002年12月双方合营期间经营亏损数为人民币87739.16元,应收账款余额人民币907253.54元;截止2003年3月24日,海南嘉伦公司存货价值人民币912665.52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规定,其中包装物至2003年8月不得再使用的报废金额共计人民币378140.55元,经药检局检查海南嘉伦公司违规产成品金额为人民币43232.40元。2003年3月26日,诉讼期间,张凯与海南嘉伦公司约定处理库存货物,从3月26日-6月2日,张凯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31266元。2003年1-6月水费为人民币813元、电费为人民币3307.03元,共计人民币4120.03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海南嘉伦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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