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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闽民终字第228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闽民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德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明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乡洋口仔。
法定代表人黄清坤,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坚平,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礼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李永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财政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赖逢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爱清,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安装公司)因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明波、阮德荣、被上诉人福建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毓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坚平、被上诉人三明市财政局(下称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廖爱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下称豪威公司)、被上诉人香港礼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礼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2年9月8日,三明市玻璃厂(下称玻璃厂)与礼昌公司合资开办豪威公司,注册资金为22680000元,其中:玻璃厂承担出资15195600元、占注册资本67%,香港礼昌公司承担出资7484400元、占注册资本33%。1994年3月29日,三明会计师事务所向豪威公司出具一份(94)明会所审字第122号审计报告,确认:玻璃厂开办豪威公司时以集资款形式投入8000000元,到了1994年3月29日又将该集资款全额收回,并从豪威公司处支取利息1010400元以偿还集资款利息,礼昌公司也仅投入价值188000元港币汽车一辆。1993年9月28日,豪威公司向三明兴业银行借款4000000元,期限9个月,由安装公司提供借款担保。1998年,因豪威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三明兴业银行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安装公司对豪威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三明市政府及原审法院的调解下,安装公司、豪威公司与三明兴业银行三方达成协议,由安装公司代豪威公司偿还所欠三明兴业银行的借款本息5483200元、诉讼费31209元,合计5514409元,三明兴业银行即撤回起诉。1999年7月29日、7月30日、8月3日、8月19日,安装公司分别代豪威公司偿还了80000元、14032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合计5483200元的借款本息给三明兴业银行。1999年9月9日,安装公司代豪威公司偿还了31209元诉讼费给三明兴业银行。
1996年,经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玻璃厂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1996年9月5日,三明市体改委、经委、财政局向三明市政府提交《关于将三明市玻璃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报告》[即明体改(1996)15号文件],要求将玻璃厂的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集体经营并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明确玻璃厂改制时负资产865689.46元,由地方财政分5年从企业上交地方财税所得中给予弥补。1996年9月13日,三明市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三明市针织厂等四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即明政(1996)改05号文件],同意将玻璃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9年3月10日,三明市玻璃厂更名为福建三明玻璃厂。1999年7月10日,三明市玻璃厂经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予以注销。
2000年10月13日,三明市政府向三明市轻纺局下发一份《关于解决三明市玻璃厂对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中方出资额的批复》,同意将96年豪威公司分三次向市财政借用的周转金4000000元(欠财政周转金利息给予核销)、96年市安排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归还豪威公司到期的债券本息4740000元、剥离给市工贸国投公司管理的原三明市啤酒厂借给豪威公司及代豪威公司归还到期的债券本息6450000元共计15190000元作为玻璃厂对豪威公司的中方出资,鉴于玻璃厂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该中方出资额划转市工贸国投公司纳入国有资本金管理。2000年10月19日,财政局向玻璃厂下发一份《关于落实三明市玻璃厂对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中方出资额的通知》[即明财工[2000]91号文件],指出:根据三明市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0]04号文精神及三明市政府明政[2000]文197号对明轻纺[2000]46号文请示的批复意见,为解决豪威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到位问题,现将96年豪威公司分三次向市财政借用的周转金4000000元、市安排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归还豪威公司到期的债券本息4740000元、三明市啤酒厂借给豪威公司及代豪威公司归还到期的债券本息6450000元共计15190000元作为玻璃厂对豪威公司的出资。2001年6月25日,三明市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一份[2001]6号会议纪要,同意将福建三明玻璃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7月6日,福建三明玻璃厂更名为毓才公司。2003年3月27日,财政局向毓才公司下发一份《关于对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要求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批复》[即明企财(2003)6号文件],主要内容为:为解决1996年原国有企业改制时遗留的问题,根据三明市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03]1号会议纪要精神,同意毓才公司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810000元中支付原国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13743元,支付企业退休人员费用1080000元,扣除以上两项费用后的余额1316257元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的国有工业企业与破产准备金专户。2003年4月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毓才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将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235号面积32476.6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以5810000元出让给毓才公司, 年限为50年。2003年12月22日,三明市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一份[2003]06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对毓才公司职工1996年至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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