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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后中国海事审判面临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 作者·吴南伟、冯金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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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入世后中国海事审判将面临的法制环境、海事审判内容及结构的变化以及司法体制需要改进提高的方面的分析,力图为中国海事审判如何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提供值得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入世、海事审判、措施



      一、导语



      随着我国与美国、欧盟分别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双边协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的日期已指日可待。2001年7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7次会议完成了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报告书的起草工作,并将于9月10日召开的第18次会议上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法律文件,将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审议,从而结束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的工作。同时,中国工作组的成员纷纷表示,世界贸易组织已做好在2001年11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的准备。



      入世为我国融入国际市场体系,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使人民法院的海事审判工作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相对传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言,WTO协定涉及的面更广,由单一的货物贸易协定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入世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外贸法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产业的航运业,必将会因进出口贸易迅速增加而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调整海上运输和海上船舶关系的海事审判工作,也必将因此而遇到一系列问题。“入世”将使海事审判进入到更高、更新的历史阶段,海事审判即将承担起复杂而繁重的任务,相应地,对海事法律制度建设、海事审判人员的素质、海事法院自身建设都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凡事预则立,加强“入世”对我国海事审判影响的研究,既有形势的紧迫性,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入世对我国外贸法制的影响



      入世对我国外贸法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2001年3月,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凡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法律法规都将废除。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两个原则是非歧视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原则指一个国家不能在其贸易伙伴之间制造歧视,也不能在其自己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制造歧视,也就是要求对各贸易伙伴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我国现在的外贸法制而言,主要问题在于对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不同待遇上,其中既有对国外企业的歧视与限制,也有对国内企业的歧视。例如,在投资领域、原材料供应、市场销售等方面,对外资企业有多种限制,而在税收等方面,又给外资企业高于国内企业的待遇。这两方面都与非歧视原则格格不入,既不利于外商投资,而且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我国外资立法中,应修改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条款,包括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在服务收费上,逐步对内外商一视同仁,按统一标准收费;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自主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出口实绩要求。



      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碍是贸易壁垒,主要是关税壁垒、禁止进口措施、选择性数量限制的数额。对于我国来说,除关税壁垒外,对限制进口的商品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也是主要贸易壁垒。虽然我国已对进口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自1992年开始逐步取消了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进口控制管理措施等,但对这些进口商品,仍有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这些数量限制不仅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也不符合《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既没有透明度,缺乏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可预见性,而且政令不一、政出多门,国家计划管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都对此进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与国际通行的设有统一的主管对外贸易部门的国际惯例不一致,令外资企业无所适从。在管理措施上尚未法制化,主要依靠部门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缺少足够的法律效力。



      针对现存外贸法制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差距,我国目前应尽快从以下方面完善:1、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尤其是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这不仅是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也是实施《对外贸易法》的必然要求。《对外贸易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2、抓紧制定和《对外贸易法》配套法规的工作。目前已经完成草案起草的有《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条例》《技术进出口条例》和《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3、抓紧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工作。目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修改工作已完成,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我国的对外承诺,现行进口管理中的大部分非关税措施应逐步取消,政府除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由国家指定有关公司统一经营外,现行的绝大多数进口行政审批的数量限制应逐步取消。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效益、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范化分配。要提高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关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办法、规章,应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调整并予以及时公布。5、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逐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将在银行、保险、商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开放,应依照国际惯例建立管理和规范新开放领域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另外,也要树立主体平等观念。尤其是现在正加紧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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