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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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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9年2月25日
    『生效时间』1999年4月1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标  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
    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
    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人银
    发〔1996〕392号)批准执行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 保险责任
      1.1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1.1.2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1.1.3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1.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1.1.5 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 乘客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 责任免除
      2.1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1.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2.1.2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1.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2.1.4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 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1.6 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2.1.7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2.1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2.2 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2.2.3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2.4 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3.2 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2.3.3 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2.3.4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2.3.5 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2.3.6 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2.3.7 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1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4.2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4.3 驾驶员失踪;
      2.4.4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2.4.5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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