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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入世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重建 
    【 作者·杨金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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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与国际接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世界贸易规则确立新的法律理念、构建新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公平、公正、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已根据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要求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临时保护措施的精神所作的修改,即为明显的例证。从理论上看,临时保护措施属于禁令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财产保全的规定,禁令制度仍是空白。本文通过对禁令制度的历史沿革、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讨论,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禁令制度 构建

      为保障终局判决的顺利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采诉讼保全性的临时救济,是各国民事诉讼的通行做法。扣押被告的财产,是法院诉讼保全的常用方式,其目的为了实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其合同的义务。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仅采取扣押财产远不足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必须下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权益,即发布禁令。我国现已加入WTO,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0条规定,成员方应授权司法当局为了防止侵权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保存与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诉前采取的与禁令性质相同的法律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继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之后,也增加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诉过程中的禁令制度仍属空白。因此,禁令制度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具有客观必然性。本文拟就禁令制度的沿革、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其入世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构建,抒表已见。

    一、禁令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国著名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源于英国的航运业中的诉航扣航,该制度为英国上诉庭大法官丹宁勋爵所创立。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1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它们都适用于判决结果产生以前的诉讼阶段, 目的都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临时限制令可以在对初步禁令举行听审之前, 起到诉讼保全的作用。申请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法院有颁布的必要即可,申请人无须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而且,适用范围广泛,可针对包括财产和行为在内的各种涉讼标的。初步禁令则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后,由于诉讼未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听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取得初步禁令。法院则依据则对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以及发布禁令是否对各方所带来的困难进行权衡。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有相类似的立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假执行制度,该法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紧急审理裁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规定假执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审前准备法官给予债权人预付款项的裁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假执行之必要,并且假执行与案件的性质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假执行。2德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八编第五章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并对其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假处分制度类似于禁令制度。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的标的物实施假处分。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3日本的保全制度则脱离民事诉讼法,特别设有独立的民事保全法。该法共65条,其第二章规定假扣押假处分的审判程序(称为“关于保全命令手续”),其第三章则规定了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程序(称为“关于保全执行手续”)。4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篇保全程序自第522条至第531条规定了假扣押制度,第532条至第537条规定了假处分制度。所谓假扣押是指“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因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欲保全强制执行,由法院准许债权人申请所为暂时性之扣押措施”。所谓假处分是指“债权人就金钱以外之请求,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欲保全强制执行,由法院准许债权人申请所为暂时性之处分措施”。从前面的定义看,台湾地区的保全制度区分了对财产的保全和对行为的保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不同的请求对象作出不同的裁定。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诉过程中的禁令制度仍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所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该制度禁令制度的范畴。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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