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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海洋环境侵害司法救济的思考
    【 作者·李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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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有识之士对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的历史性思考愈加深刻,随着我国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环保先行方针的提出,引发了环境保护制度与工作的创新,随着我国加入WTO,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以及如何应对绿色壁垒等现实问题,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同仁的关注。海事审判法官为更好地履行保护海洋环境司法职能,落实《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改善海洋污染状况,保护海洋环境生态,为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也都在努力探索有关海洋环境法律保护的途径,深入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法学理论及规范,认真总结海洋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文拟对海洋环境司法的认识及加大海洋环境侵害司法救济问题略抒己见,作求玉之砖。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及当前海洋环境的状况。

      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水体环境,海洋上方的大气环境和海底环境,还包括生活在上述自然环境介质中的生物体即生物环境。地球表面环境是由71%的海洋环境和29%的陆域环境组成。海洋环境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发源地。是全球环境的净化器。海洋环境是多级阶梯人类环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和管辖47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域,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经鉴定的海洋生物达20278种。海洋环境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举足轻重,因此我国一直比较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早在1974年国务院就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随着1978年我国第一次把“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纳入宪法,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一样走上“快车道”。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之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1999年又进行了修订。为了实施该法的规定,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另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沿海省、市等部门还制定了相应的条例、规章、地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使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然而,尽管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快速完备,可是我国的海洋环境状况却急剧恶化。据新华社报道,60年代以前,记录在案的赤潮只有4起,70年代记录了20起,80年代记录了75起,进入90年代,赤潮次数倍增。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披露了1999年记录赤潮15起,2000年记录赤潮28起,2001年记录赤潮77起。赤潮造成的危害也在加剧,仅2001年辽宁、浙江两次较大赤潮就造成渔业损失近3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70%的近岸水域遭到污染,66%的红树林被坎,95%的珊瑚礁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十多个海湾港口正在丧失原有功能。以渤海为例,每年至少要承受来自陆地的28亿吨污水,远远超过了其自净能力,水体中污染物超标的海域逐年扩大,已占渤海海域面积的56%,一些海域海底泥中重金属竟超过国家标准2000倍,海底层水生物资源只有上个世纪50年代的1/10,我国独有的高经济品种渤海的中国对虾在近20年产量已锐减九成,原盛产于渤海的一些名贵的铁茄蟹、鳎麻鱼、比目鱼等相继出现断挡或绝种。这种海洋环境立法迅速完善,海洋环境破坏却在不断扩大的不正常现象,固然有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排海污染物持续增加的原因,也有因人口过度增长使陆源资源锐减,而导致无序、无度开发海洋的原因。然而,无度开发海洋资源的行为都是违反“排污许可”、“三同时”、“限期治理”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法不依侵害海洋环境行为的存在:严重遭受破坏的海洋环境的现状呼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海洋环境在法治中治理、恢复,加强海洋环境的司法力度已成为新世纪的热点问题。

      二、加强对海洋环境司法保障的重要性

      人类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所依赖的种种因素的总和,是各种环境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合成的秩序稳定的复杂的综合体。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新型的人权,环境权以环境资源人类共享为前题,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保护环境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生存环境是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环境是人类生存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任何一个海洋环境侵害案件请求人的环境权,都具有强烈的整体利益性,当事人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体现了真正的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因此审理海洋环境侵害案件,在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同时,必然取得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公共权利的社会效益,使得海洋环境侵害案件的审判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点,不仅为当代人,而且为子孙后代留下同样享受海洋资源的社会效益。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未减,直接影响着迅速发展的海洋经济,中央“十五”计划的《建议》提出,到201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番一番,这势必给生态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预计到2005年全国主要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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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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