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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案件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法律适用
    【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王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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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的主题是从处理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案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角度确定我国国家作为赔偿权利主体,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维护我国主权。本文就此问题先从国内海洋环境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入手,再就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的涉外法律适用(主要从法院地法的适用的角度)的问题结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更好地适用法律相关问题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国际惯例补缺  坚持公共秩序保留  法院地法



    导 论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就是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在《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法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受环境污染的侵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关解决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94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本法规定的有关国家海洋监督管理机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关闭、处以罚款……”。在环境保护污染的有关法律中,做这类规定只有这一部法律。这种损害事实有这样一些特点:1、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只限于对国家所有的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超出这一范围的,如公海,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损害事实既包括已经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损害的海洋环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3、这种损害既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内实施污染的行为,也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海域以外排泄的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而造成我国海域的污染损害。

       定我国国家作为赔偿权利主体,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维护我国主权。本文就此问题先从国内海洋环境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入手,再就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的涉外法律适用(主要从法院地法的适用的角度)结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更好地适用法律等相关问题进一步阐述。



      一、有关国内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属于环境保护单行法。按照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看,属于同一部门法律中的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即属于两个层次的隶属关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各单行环保法,海洋和通海水域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殊规定当然优于《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

      既然《环境保护法》属于部门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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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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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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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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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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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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