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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规定,但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复杂性。受害人就损害事实和污染行为负责举证,损害事实举证分人身损害举证和财产损害举证。污染行为的举证只需举证证明加害人将污染物排入了海洋与通海水域,而不需举证证明排污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举证只要达到某种合理的盖然性或确信程度,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大于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时,加害人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其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受害人,受害人仍主张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得进行举证,而不能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加害人举证。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中国是海洋大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海洋经济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近些年来,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的实施,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继续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近海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大部分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邻近海域污染日趋严重,目前,约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海海域水质低于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水质低于四类海水水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又作出了规定。由于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在环境污染中最突出、最广泛,这类诉讼案件如何举证?是司法实践中棘手的问题。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案件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在研究其举证责任之前,有必要对其特殊性进行探讨。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损害是指企业与公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将产生的废水、废物、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引入海洋或通海水域,污染海水或通海水域,破坏海洋与通海水域水质,损害海洋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殊性: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的侵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在传统的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可以相互转换。而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案件中,加害人通常是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及能力的企业,而受害人往往是一般的普通公民,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及能力的企业与普通公民间的地位不具有平等性。普通公民由于受经济能力、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限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传统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比较单一,一般为特定的人或物,具有指向性和特定性,一般不会出现同一侵权行为在同一时间内侵害不特定的公众权益的现象。而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的侵害案件中,由于海洋与通海水域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于人类所共有,其污染又具有较快的流动性和扩散性,其侵害也具有整体性和广泛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大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损害。如某工厂排放了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物资的废水,从而使周围居民的健康遭受危害,受害的居民可能是成千上万,而且遭受侵害的不仅是当代,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这就决定了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的侵害因果关系具有不明确性。在传统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侵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一般是一果一因。而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案件中,侵权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甚明了,不仅受害人无法证明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污染行为人自身要证明其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也非常困难。特别是存在多个污染行为人的情况下,每个污染行为人要证明其在污染侵害中的侵害程度和作用更是困难重重。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方式具有间接性。在传统侵害行为中,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侵害必须是可见的或可触知物体的侵害,而且必须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也就是说传统的侵害行为具有直接性。而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中,污染侵害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或人的感官不易感觉的物质的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先作用于海洋与通海水域这个环境载体,然后再由海洋与通海水域这个环境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这就决定了海洋与通水海域污染侵害方式具有间接性。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主体具有多元性。在传统侵害行为中,一般情况下侵害主体是单一的。而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行为中,有时单一的污染行为还不至于造成海洋与通海水域的污染,但众多的上述污染行为参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比如,某一工厂向某一通海水域合法排放工业废水,其排放的废水浓度还不至于对该通海水域造成污染,但是如果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厂向同一通海水域合法排放工业废水,其浓度超过了通海水域的自净能力,就可能造成该通海水域的污染。在多数情况下,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是由众多的污染行为或开发行为共同造成的,从而决定了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主体具有多元性。
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过程具有缓慢性。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中,侵害行为一般是积极的,只要加害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即告结束,一般不存在连续性,受害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就能立刻感受侵害结果的存在。而在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行为中,侵害行为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往往需要通过广阔的水域和时间的延续,在多种因素复合累积后才逐渐暴露侵害的后果。比如,工厂排污导致某种疾病往往需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才能发现,受害人是在漫长的时间中不知不觉受到侵害。所以,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往往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持续作用一定时间,经反复多次的侵害,其侵害结果才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这就决定了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侵害的发生具有潜伏性、渐进性和缓慢性。
由于海洋与通海水域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复杂性。
何为举证责任?《若干规定》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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