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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问题
    【 作者·李盛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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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问题

    Discussion on the compensation of damage

    due to pollution incident of ships

    李盛泉(烟台海事局,烟台264000)

    Li Shengquan (Yantai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Yantai 264000)



    【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进行了论述,并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对索赔权利主体的确定、索赔的提出方式等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船舶污染事故、民法、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索赔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tent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sea, usufruct of sea area etc. and analyses the principal part & the way of compensation in pollution incident of ships.

    【key word】pollution incident of ships; civil law; national ownership of sea; usufruct of sea area; compensation.



    船舶污染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保证受损方获得及时的赔偿,是恢复海洋环境、维护受害者利益所必须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要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一、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

    1、国家海域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对国家财产的国家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但这里规定的国家财产是极其广泛的,即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包括海域在内。而且,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些财产只能做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为国家所专有,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有矿藏、水流、邮电通讯资源、军用设施与物资等。海域资源显然包括在国家专有的范围内。但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不利于有关争议的解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则首次提出了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概念,明确了涉及海域所有权及海域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这是该法的立法目的之所在。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该条款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法律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的第一次最直接的、最明确的界定,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的国家海域所有权可谓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所有权。

    2、海域使用权是新型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其主要特征有: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他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可以以特别法为依据。

    关于海域的使用权,除《民法通则》有关用益物权的原则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海域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也是继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我国法律创设的又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二、船舶污染事故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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