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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一般来说,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一国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事实上,对于具有数个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而言,其基本问题之一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通常是由宪法来解决的。
在具有数个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也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其国内法要么是属地性的,要么是属人性的。如果是属地性的,则不同的国内法适用于不同的法域或地区;如果是属人性的,则每一种法律制度依据人的宗教或种族渊源仅适用于特定种类的人,尽管它们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无论是在复合属地性法域国家还是在复合属人性法域国家,都会产生以下问题:何时适用该国的法律;该国家的各种国内法律制度能否适用;如果是这样的话,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一国内不同法律制度间的冲突问题,或者是“区际法律冲突”,或者是“人际法律冲突”。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它产生于一国内不同地区的人们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由于每个复合法域国家各自的情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学术著作对于区际法律冲突有不同的表述,主要有non-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非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国内法律冲突)、inter-local conflict of laws(地方间的法律冲突)、inter-territorial conflict of laws(域际法律冲突)、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省际法律冲突,指加拿大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cantonal conflict of laws(州际法律冲突,指瑞士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州际法律冲突,指美国和澳大利亚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等。 以国家结构形式为划分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存在于联邦制的复合法域国家中,另一类存在于单一制的复合法域国家中。 区际法律冲突得以产生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一国之内有数个法域,一般由该国宪法规定、确定或设立。因此,一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与该国宪法密切相关。
随着“一国两制” 的政治构想的提出,中、英于1984年12月1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中、葡于1987年3月26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以下简称《中葡联合声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以及上述两个联合声明和两部基本法,在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香港和澳门的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如果把和平回归后的台湾地区考虑进去,那么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这样,在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之间必然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为此,我们亟需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宪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宪法中的立法管辖权规范
立法管辖权,是指立法机关所拥有的立法权限的范围,立法管辖权规范即为决定全国立法和各地区的法律制度各自的适用范围的规范。在复合法域国家,中央和地方的立法管辖权的划分是常有的事,而确定这种划分的规范就是立法管辖权规范。这和国际情形很不相同。在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在各主权国家之上没有一个世界政府的存在,各国基于主权可以在任何领域内进行立法。当然,各国在制定法律特别是涉外法律时,不得不考虑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并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以便争取他国对本国法律的尊重。
立法管辖权规范触及国家的结构(从立法的角度看),决定全国立法和各地区法律制度各自的适用范围,还界定有关国家的复合法域结构,因而,立法管辖权规范本质上是宪法性规范,即使它们在形式上并非宪法的一部分。事实上,这种规范不仅可能源自宪法,还可能出自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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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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