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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因为其法律规定的不同,而给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实施所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本文所指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港澳内地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主权国家内部,香港的法律、澳门的法律、和内地所适用的法律相互之间,因为各自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在这三地的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确定所应遵循的法律制度,或者在发生有关的问题和纠纷确定所应依据的法律规范时,所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和存在严重影响和阻碍着三地之间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对这种区际法律冲突进行研究,探讨协调解决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对理顺三地之间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关系,促进该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港澳内地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一)港澳内地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港澳内地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所应该而且已经具备的条件包括:
1.三地之间各种社会、政治、经济交往的频繁进行,形成了区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三地之间的这种区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是区际法律冲突得以产生的基础。没有三地之间的这种全方位的交往,没有这种区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发生和存在,就不可能发生这些方面的区际法律冲突。如没有香港的公司或者澳门的公司到内地来进行投资活动,没有香港的公司或者澳门的公司与内地的公司企业为某批货物的买卖而谈判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就不可能发生因为香港的法律和澳门的法律与内地所适用的法律在投资和货物买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而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就不可能发生有关的公司企业到底应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来谈判签订合同,应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来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和商务活动,在发生争议后应该由什么样的争议解决机构、应该由哪里的争议解决机构来进行管辖,以及应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来进行裁判,这一解决这种法律冲突所面临而且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基于人文、社会、经济、地理,以及语言、文化、历史、传统,甚至血缘关系等多方面的原因,三地之间的这种全方位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历来都是非常的频繁。随着交通运输业和通讯业的日益发达,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以后与内地之间的日益融合,这种全方位的交往更是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普遍。而且,三地之间的这种交往和融合发展到今天,加上上述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香港和澳门已经不可能脱离内地而独立存在,更谈不上进一步的繁荣和发展。所以,这种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基础只有越来越深厚、越来越难以动摇。
2.三地的法律都彼此承认对方的居民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彼此承认对方的居民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三地之间发生和存在需要法律调整、同时也可以由法律来调整的区际社会关系、并进而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前提。因为只有相互承认对方居民的法律地位,允许其以主体的身份从事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才有可能发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不赋予对方居民以一定的法律地位,不允许对方居民以主体的身份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如不允许香港和澳门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不允许他们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在内地进行商务活动,就不可能发生相关的区际投资关系和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也就不可能发生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不过,各法律体系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程度上承认其他法律体系管辖下的居民在本法律体系的管辖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当然包括港澳内地的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已经是整个国际社会、当然也包括港澳内地,法律制度的通例。
3.三地都享有彼此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可以独立地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独立地管辖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交付执行。三地都享有彼此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是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必要条件。任何一个地方不具备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不能独立地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独立地管辖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不能依法作出裁判、交付执行,就不可能发生区际法律冲突。因为如果某一个地方没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不能独立地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独立地管辖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就不可能发生与其他地方的法律冲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葡联合声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目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在除外交和国防事务以外的其他领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三地之间的法律制度彼此完全独立。
4.三地又都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三地都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是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又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三地之间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在本地方的法律效力,才会现实地发生因为彼此的法律制度不同而带来的法律冲突,才需要考虑应该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来规范相关的社会关系,应该依据哪个地方的法律来裁决相关的法律争议这一问题。如果都在其领域内严格实施法律的属地主义,不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在本地区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发生因为各个地方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而带来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5.三地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调整同一个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内容各不相同。三地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调整同一个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内容各不相同是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条件。如果三地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调整同一个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相同,适用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规定都会有相同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发生法律冲突问题。
(二)港澳内地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时间
关于港澳内地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时间,在我国法学界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就是20世纪90年代末,即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时间; 虽然有学者在其论著中提到了在此时间之前,香港和澳门与内地之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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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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