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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12月2日 『生效时间』1998年12月2日 『标 题』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财会部。 附:一 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二 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 附:一 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1.第九条第二款“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单位自行印制特定用途的结算凭证,如基金缴款书、财政拨款书、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委托收款书等;实行代收或代扣业务的,如代收公用事业费或从个人储蓄账户中代扣有 关费用等凭证,银行可以受理。 2.第十条“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由于较难掌握单位名称规范化简称的标准,各行应要求单位按向银行申请开户时预留银行的单位名称,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票据或结算凭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与该单位向银行申请开户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 单位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银行的名称可记载全称,也可规范化简称,如交通银行可简称为交行。 3.第十一条第一款“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方式,由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选定签章的方式:即在银行预留印鉴或签名,也可以是预留印鉴加签名。银行依据单位预留的印鉴或签名式样,核对单位提交的票据和 结算凭证上的印鉴或签名是否相符。单位在未经开户银行同意更换印鉴式样以前不得擅自改变签章方式,擅自改变签章方式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款“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本名”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个人在票据和结算 凭证上签章时,其字体必须与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字体一致,不得将繁体改为简体,也不得将简体改为繁体。 4.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原记载人即单位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的人员。 5.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即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银行汇票上必须加盖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银行本票上必须加盖该银行本票专用 章和经办人名章,不得缺少其中任何一枚章,否则票据无效。 6.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区域性银行汇票指:仅限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省辖银行汇票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只能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和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和背书转让;省辖银行汇票 只能在指定的省辖范围内使用和背书转让。 7.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8.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若在背书栏签章不清时,可在背书人栏外重新签章。 9.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指定位置内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签章错误或签章位置错误应将本栏(包括被背书人栏) 全部划去,紧接着下一栏重新签章,但必须保持背书连续,即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的持票人。如果被背书人名称记载错误,可以更改,由背书人在更改处签章。由于背书日期不是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也 可以不填写,如果背书日期记载错误,可以更改。 10.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也不得向银行申请贴现。只有原持票人可以根据不同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或委托银行收取票款。 11.第三十四条“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的粘接处由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签章,签章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必须是一公一私两枚章)。 1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说明”系指书面说明。 13.第四十二条关于退票理由书的格式,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 14.由于《支付结算办法》未规定银行汇票的使用区域范围,银行汇票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15.票据上账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单位提交的进账单上收款人全称必须与票据上(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收款人的全称相一致。 16.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17.因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用途非必须记载事项之一,不得以“未填写用途”为由退票。 18.申请人申请使用现金汇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对汇款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并交存现金的,才能签发现金汇票;对汇款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一律不得签发现金汇票”执行。 19.签发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都要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现金银行汇票如未记载代理付款人,兑付行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签发行查实后再解付。 签发委托人行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应打印清单将当日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如数移存人行。委托人行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由于背书转让原因,由同城他行向我行划付的应予退回,嘱请向当地人行划付。 如已误付而从系统内划付签发行,则签发行应凭我行全国电子汇兑系统打印的借方补充报单,向当地人民银行划收应由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款。 每日营业终了,各营业机构必须打印票汇打印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特权操作员逐笔核对签单后,一份交会计主管,一份附在当日“2441汇出汇款”科目传票后一起装订。 20.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如填写错误,可由填写人更改并签章证明。 21.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对于漏盖签发行银行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汇票,应按无效票据处理,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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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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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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