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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事案件中人身伤害赔偿有涉外、无涉外及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法律适用亦有区别。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的海事案件中人身伤害赔偿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下称《涉外赔偿规定》)的司法解释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但与WTO规则的法律统一性原则相悖;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中人身伤害赔偿时有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施行前对赔偿范围、计算标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市、自治区、单列市公布施行的当年度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法释(2003)20号”施行后才适用此司法解释,但均未按国务院颁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本文试对无涉外、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含书面、事实关系,下同)的海事案件中人身伤害赔偿先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允许受害人按民事侵权获得补充赔偿,并以工伤人员的实际损害为最高赔偿额为限谈谈自己肤浅的意见,供与同仁商榷。
关键词 海事 人身伤害 赔偿 工伤保险 法律问题
一、 相关定义
海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海事,笔者认为指所有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所发生的涉及船舶企业的损害的法律事实,如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船舶碰撞、货物运输合同、船员劳务合同、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认定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所发生的财产无主、海事证据保全等围绕海洋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的船舶、船员、运输、行政管理和流通领域方面发生的各种关系、活动。狭义的海事,笔者认为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所发生的特定海损事故。本文仅指狭义的海事。
人身伤害是指具有生命力的活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物质要素及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等人身精神要素受到不法侵害、损害直至灭失、死亡的客观法律事实。
海事案件,此文仅指海事法院依法管辖的及其他依法有管辖海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就海事当事人就海事纠纷而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后启动诉讼程序,并对海事诉讼的实体依法作出裁决的案件。海事人身伤害,笔者认为是指船长、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不在编的但在船员服务薄等上面登记的其他在船上等工作的其他与船、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的通海水域的人员以及其他当事人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雇佣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二、常见海事案件人身伤害种类
笔者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会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法律事实。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原因有无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双方互有过失碰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和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的船舶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第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目前海事法院审理上述几种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对第〈八〉种旅客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在实体部分分别案情适用《民法通则》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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