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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类型化研究
    【 作者·广州海事法院 倪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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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海事法院在审判海上人身伤亡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处理赔与不赔的争议、其次要解决赔多赔少的问题。本文就后者即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予以开先河式的类型化研究,对常见的海上人身伤亡纷争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类别海上人身伤亡民事赔偿的法定标准或学理标准,即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个人合伙合同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文章以法学解释论为手段,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法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加以合乎立法旨意的阐释和评析,同时还从立法论的视角出发,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的应然状态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研究,提出了通过修法程序修正过时赔偿标准的科学建议,以期在海事审判中对遭受人身伤亡的社会弱势群体采行以法为据、以人为本的周密司法保护。本文既把指导海事审判实践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又着眼于法学理论的创新,因而极具实践指导意义和较高学术理论价值。

    关键词: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同时也是生命的杀手。在发生海上人身伤亡事故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莫过于能否获得赔偿及获得多少赔偿。我国法律已有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诸多规定,但由于内容庞杂且时有冲突和矛盾,特别是赔偿标准多元化、地方化,难免使人无所适从。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标准予以类型化,以便在审判实践中顺利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



    一、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海上突发侵权行为是指船舶碰撞,即“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同时也包括“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则,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 的行为,即海上突发侵权行为包括了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两种情况。

    海上突发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倘若侵权乃一方船舶过失所致,则过失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侵权系双方船舶过失造成,则互有过失的船舶对人身伤亡担连带赔偿之责。此为法律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审判实务界未见分歧。问题是,双方无过失的碰撞造成人身伤亡,是否归属海上突发侵权行为的结果,则存有一定异议。笔者主张,对双方无过失碰撞造成的船舶和财产损失,因不存在侵权人,一般可根据“天灾自负”原则,由船东和财产的所有人自行负担;而对于该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显然不能依“天灾自负”原则由受害人负担损失,该损失理应由船东或雇主予以赔偿。这种赔偿并非基于侵权的结果,而是归因于事先双方合同的明文规定或隐含式规定,如事先的海上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等,有关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合同约定或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不能适用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当然,倘若船东或雇主本人在双方无过失船舶碰撞中人身伤亡,则“天灾自负”,由其自行承担有关的损失。

    众所周知,我国水运法律实行双轨制,即对涉外法律关系和非涉外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到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则同样地体现了这种法律的双轨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是目前审理涉外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尽管通说认为, 涉外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应适用《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但该80万元限额并未被明文废止,因而目前仍为有效之法律标准。

    对于非涉外的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为何,未有法律明定。据笔者所知,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各海事法院较普遍的做法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应被废止,而两个新法规均未规定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仅在《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国未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与人身伤亡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只有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因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1款第(五)项作了专门的适用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的指引。那么,对于非涉外的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在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时,显然已不能再参照业已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是目前法院审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特别是其中对有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多年以来的法律空白,使之有了一个统一的规范可供司法审判遵循。可以断言,这一解释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司法文件,具有显而易见的普适性。对于非涉外的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在无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用该司法解释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之规定,非涉外的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可做如下表达:

    (一)死亡赔偿金依据该解释第29条规定计算,公式为:

    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需注意的是对不满16周岁的,没有每小1岁减1年的规定)。

    60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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