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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范围及计算
    【 作者·上海海事法院 杨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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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本文针对目前国内海上人身伤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了我国处理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中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探索找寻平衡海上运输业发展和对人身权予以法律救济的中间点。研究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使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接轨,为进一步修改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提供依据。



    一、我国现行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研究并不很深入,这也是海商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和具体的计算方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无统一的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体现:

    (一)“境”、“块”、“条”的制度规定不同

    ⑴“境”,涉外案件与非涉外案件实行内外有别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作出较详细的规定,但只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对于非涉外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则没有明确和详尽的法律规定,一般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3条至146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赔偿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赔偿法》第四章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各省对人身伤亡赔偿制订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⑵“块”,国内各省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同。由于经济状况和人文风俗各不相同,各省分别制订了适用于自己省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具体规定,在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⑶“条”,国内各行业对于人身伤亡赔偿的规定不同,例如《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些规定在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被借鉴,但这些规定往往都存在着一定的行业特点,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由于这些相关法律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使得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结果也往往因适用的法律不同而大相径庭。

    (二)不同机构处理方法不同

    相当一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案件都是由案件发生地的行政机构、民间调解机构作为中间人,促成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只有少数一些无法调和的案件,被提交到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这些机构对法律的引用和理解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三)个案处理适用法规不同

    即使是同一个机构对相似的案件也有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四)计算人身伤亡赔偿数额依据的具体标准不同

    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数额的计算最终要使用到受害人居住地的年人均生活费等数据作为计算标准,由于国内各省经济水平相差较大,这些计算数据明显存在较大差异。

    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应当没有差别,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具体计算方法应当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和保护人身权的需要。前述不同点,除了(四)是客观发展情况无法改变以外,(一)、(二)、(三)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法律,以解决目前在处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混乱、两套法律并存以及法律规定不统一等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为基础,讨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具体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受害人主张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由于双方当事人事先已经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做出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合意。

    二、确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弥补。在处理具体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实务时,让赔偿义务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综合我国法律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一般有以下四个原则。

    2.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赔偿数额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首先,损失必须是合法利益的损失,非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如从事非法经营的人在受到人身损害时,要求赔偿经营上的损失显然是得不到支持的。这种“损失”固然是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因其不合法,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损失必须是由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人身损害赔偿时,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加害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应由受害人承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因医治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是直接损失;因住院误工减少的收入则属间接损失,均应赔偿。同时,受害人因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应属实际损失范围。

    2.2合理赔偿原则

    在该原则中,“合理”是指损失的产生和计算应当合理,对于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在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合理计算。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不意味着对受害人的要求予以放纵,法庭对受害人不合理的开支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的扩大不会给予支持。

    2.3财产赔偿原则

    人的生命与健康虽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通过法律手段用财产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夫是人身损害赔偿中主要适用的补偿方法。

    2.4限制赔偿原则

    限制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在发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时,责任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适当降低赔偿数额至一定范围内。

    海上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风险。船舶所有人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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