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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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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80号







      原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510号9楼,办公地:上海市四平路1188号远洋广场10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步,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159号上豪大厦9楼A/D座。



      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凌李,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涛,同济大学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被告刘守奎,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金山西巷63号。



      原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同济学士公司)、被告泰安市建筑设计院(下称泰安设计院)、被告刘守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明、委托代理人寿步,被告同济学士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被告泰安设计院委托代理人汪涛,被告刘守奎到庭参加诉讼。应被告同济学士公司申请,证人周茂刚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运公司诉称:原告是从事建筑行业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从1999年6月起,原告组织开发了《广运图形计算工程量软件》(下称《广运算量软件》)。该软件通过了上海有关部门的测试和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对《广运算量软件》程序和相关文档享有著作权。



      被告刘守奎系被告泰安设计院技术人员。刘守奎于1999年6月与原告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开发《广运算量软件》,软件版权归原告所有。之后,原告为《广运算量软件》的开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2000年5月,被告同济学士公司对《广运算量软件》表示兴趣,主动与原告商谈参与该软件的投资事宜,但双方因故未达成协议。同年6月,在《广运算量软件》开发完成即将上市之际,被告刘守奎突然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从而导致与原告的矛盾激化。刘守奎于同年7月离开原告公司,并与原告办理技术材料交接手续。离职前,刘守奎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前往同济学士公司演示原告的《广运算量软件》。离职后,刘守奎以泰安设计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同济学士公司负责《同济图形算量软件R1.0》(下称《同济算量软件》)项目的开发,并将其在原告处工作时获得的《广运算量软件》技术资料提供给同济学士公司。2000年7月,同济学士公司将《同济算量软件》项目向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下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申请2000年度技术创新基金。其申报材料中的技术报告几乎完全抄袭了《广运算量软件》的技术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8个图表也抄袭了《广运算量软件》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图表;三份用户报告则是在《广运算量软件》用户报告复印件的基础上,通过篡改软件名称、软件开发单位的方法伪造而得。



      同济学士公司以上述虚假材料作为《同济算量软件》技术资料申请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以获取80万元的无偿拨款资助。由于原告及时知悉情况,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才使同济学士公司的目的没有得逞。但同济学士公司的上述申请,使得原告关于同一主题的技术创新基金无法获准,失去了获得80万元无偿拨款资助的宝贵机会。同时,原告也失去了依照《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获得上述拨款10%-20%的无偿匹配资助的机会。不仅如此,在原告以《广运算量软件》为主题申请浦东科技人才资助资金过程中,尽管项目本身获得了专家的高度评价并建议给予资助,但由于原告与三被告存在本案纠纷,导致主管部门决定“暂时不立项,建议产权明晰后再申请”,使原告再次失去了获得资助的宝贵机会。因此,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广运算量软件》的著作权;2,在北京《中华建筑报》、上海《建筑时报》、山东《大众日报》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技术创新基金”网站上刊登启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4、共同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人民币43,745元。



      被告同济学士公司、泰安设计院、刘守奎对原告享有《广运算量软件》著作权,以及原告诉称同济学士公司申请技术创新基金所提交材料与原告软件文档的相同之处均无异议。但同济学士公司辩称:原告曾因资金困难与同济学士公司商议,以在《广运算量软件》基础上升级开发的软件为项目共同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由同济学士公司出名申报,原告提供软件材料。刘守奎正是根据原告指派到同济学士公司来的。虽然双方最后未达成书面合作协议,但同济学士公司的申请行为当时是得到原告同意的。所以,同济学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泰安设计院辩称:泰安设计院与同济学士公司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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