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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古诣图纹设计有限公司诉徐静、上海小雅专业影像处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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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







    原告上海古诣图纹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戬公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仁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静,女,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西关大街155号。



    被告上海小雅专业影像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柳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姚恒超,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坚,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古诣图纹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静、被告上海小雅专业影像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雅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4年6月15日,两被告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2004年12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仁鸿、沈宏兵,被告徐静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台湾艺匠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匠公司)系Newart婚纱影像处理系统软件Newart
    iphoto 1.0版(以下简称:“选片软件1.0版”)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2002年7月艺匠公司将“选片软件1.0版”(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所涉的相片、图片、海报、文字、美工设计、软体处理)等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嗣后,原告将该“选片软件1.0版”改进升级为全数码影楼拍摄选样管理系统Newart  iphoto V3.0(以下简称:“选片软件3.0版”),并于2004年8月23日,对该“选片软件3.0版”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被告徐静原系艺匠公司上海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曾担任原告的经理,接触并掌握了原告的“选片软件1.0版、3.0版”(以下简称:“选片软件”)。2002年3月,被告徐静从原告处离职,与他人共同成立被告小雅公司。2002年8月至今,原告发现两被告对外发布的宣传图片、海报所用的模板,均来自于原告“选片软件”中已生成的模板。原告认为,模板是其“选片软件”的组成部分,模板相同证明两被告使用了原告的“选片软件”。故原告以被告徐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选片软件”交于被告小雅公司使用,并使用“选片软件”制作宣传品、对外授课;被告小雅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选片软件”制作宣传海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选片软件”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使用原告所有的“选片软件”;2、在《摄影赢家》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4、赔偿原告调查费、律师费人民币2110元。



    被告徐静、被告小雅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的“选片软件”,且原告所称的“选片软件”与该软件中的模板是可以分离的不同作品。被告徐静并认为,其从未在原告处工作过,也从未接触过原告所称的“选片软件”。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0日,艺匠公司与原告签订《婚纱影像处理系统套版转让合约》。该合约约定,艺匠公司将合法拥有的自己创作的“选片软件1.0版”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所涉的相片、图片、海报、文字、美工设计、软体处理)等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转让标的的具体内容为(参考艺匠公司2001年印刷目录):A、Newart 2001海报设计万国风情系列、海报典藏好莱坞系列、相片写真签名网系列、印象派名画处理系列、数位美工跨页设计系列、数位美工对页设计系列、数位美工时尚设计系列、书卡/谢卡/名信片/星座卡/效果样本、写真签名网/挂历/黄金证书/海报/台历、数位美工设计选片建议;B、名画处理技术教学;C、数码套版应用教学;D、应用软件制作教学;E、电脑设备操作实务;F、伺服器及网路规划;G、作业流程实务规范;H、色彩系统管理调整。双方并约定,艺匠公司2001年印刷目录作为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4年3月18日,艺匠公司代表人罗仁鸿发表声明称:“艺匠公司已将‘选片软件
    1.0版’系统所涉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拥有上述系统完整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2004年8月23日,原告将“选片软件3.0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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