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 法律文件·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1990年12月28日
    『生效时间』1990年12月28日
    『法规联想』法律4篇4次 行政法规1篇1次 司法解释16篇31次 部门规章17篇20次 地方法规71篇87次 其他文件3篇4次 法学论文54篇93次 案例文书31篇77次 背景资料88篇104次  〖待检类别:合同范本 〗
    『标  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
    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
    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被引用的文件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国务院行政法规
    强制戒毒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案例文书
    何文东、董成章走私毒品案
    马仲轩非法持有毒品案
    严洪、梁浩贩卖毒品抗诉案
    李光平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盛大志、王义川贩卖毒品抗诉案
    强淑元运输罂粟壳和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案
    法学论文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
    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浅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
    立法背景
    艾滋病预防控制应解决的两个法律问题
    地方法规
    山西省禁毒条例
    沈阳市禁毒条例(修正)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禁毒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修正)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