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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保税区在我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从这些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保税区存在多头管理、政策冲撞的现象,造成了人们对保税区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产生了歧义与误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保税区审判庭管辖案件范围主要为涉外商事案件及一方当事人为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的商事案件。根据多年审判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税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我国兴建保税区的时间最早始于1987年,而国家正式认可的保税区则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即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到2002年底,国家一共批准兴建了15个保税区。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我国保税区在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促进所在地经济的发展、扩大当地的就业与税收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的保税区在设立初期的对外宣传中就采用了Free Trade Zone(自由贸易区)的英文名称,但实际上我国的保税区与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很大区别。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国外的自由贸易区都是先立法后建区,这样自由贸易区才能规范管理和依法运作。而我国的保税区从总体上看是在地方政府的迫切要求下,在没有国家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先设区运营,然后建立和完善政策和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保税区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之后,也只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这两部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国家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保税区法律。各个保税区的管理与业务运营仍然主要依靠各保税区所在地的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往往是根据各地自己的特点制定,突出了特色性而缺少普遍适用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缺乏前瞻性和指导性,同时这种国家统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引发地方政策的冲突。由于先天上的不足,为保税区后来的发展中出现问题留下了隐患。我国的保税区与国外的自由贸易区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两者在管理体制上的差异。由于国外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属于国家行为,设区国一般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自由贸易区实行宏观经济管理与协调,管理者具有权威性。而中国保税区的设立属于地方政府行为,这就决定了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在宏观管理方面,保税区的设立由原国务院特区办负责,但保税区成立后,国家并没有赋予特区办管理、协调保税区事物的职责。在微观上,保税区更多的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即使是中央层面上的管理,也存在着多部门分管的现象。虽然近两年保税区的管理与协调工作明确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但海关对保税区的管理重点在于对货物进行管理。许多具体的政策又涉及到国务院的其他部门,主要有对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经贸委,这就造成了保税区“多头分管”的局面。由于各个部门对保税区的性质与定位的认识不尽相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因此这必然造成各个部门的政策相互冲撞、相互矛盾。以保税区的定性定位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是我国境内进出口货物都管的特殊监管区域”。把保税区当作放大了的保税仓库来监管。外经贸部则认为保税区是“境内关外”,也就不存在进出口经营权、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问题。财政部门从理论上认为可以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外企业,但认为退税无章可循。国家税务总局则又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内企业。国家工商局对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政策明显矛盾。这种法制的不统一及频繁变动,一方面导致保税区的运作各行其是,另一方面也容易给外商一种错觉,认为保税区只是权宜之计,动摇了其长期投资的信心,同时也使得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许多法律上的疑惑。因为我庭现在管辖案件范围主要为涉外商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税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一、关于保税区企业的国籍问题。
即保税区企业应为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也许会有人觉得这个问题不必研究,很多人凭直觉认为我国的保税区企业当然是中国法人。但如果将这一问题置于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发第433号《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背景之下,人们的直觉就可能被动摇。该433号文规定:“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活动均视为外贸业务,只能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贸易合同。”这很容易使人将保税区企业等同为外国法人。实践中也的确存在保税区企业基于对自己的身份的此种认识,而在自己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国外法院管辖及适用外国法的情形。
之所以对保税区企业的国籍产生不同的理解,根源首先在于我国对保税区的定位与定性的认识不同。由于国家目前对保税区的定性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各部门对保税区的认识不统一。常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是海关总署发布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的“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这似乎是境内关内的定性。保税区按照海关的要求建立了隔离设施,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地区的货物往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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