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律师所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所购买手机的故障原因进行鉴定,经东丽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进行鉴定,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答复为该产品目前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做出此手机故障原因的鉴定。
法院认为,律师所购买星河公司手机,双方建立了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律师所在发现手机存在不能充电的故障后,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星河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即在国家规定的一年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履行修理或更换两次的义务,如仍不能使用,原告可以要求退货。现律师所主张诉争手机已经维修多次,但星河公司只认可手机维修一次的事实,因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加以证明。原告提供了证人王林出庭作证,但该证人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并不一致,该证言存在瑕疵,且为单一证据,而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言不能采纳。因此应认定原告购买手机在保修期内维修一次的事实,该事实不符合退货的规定。综上,律师所提出退货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鼎名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鼎名律师所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