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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活活挤死副驾驶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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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受雇于某贸易公司的两名长途司机李某和王某在一次出车时发生了意外。案发时驾驶大货车的李某将车停在路边,想和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王某轮换驾驶,可王某下了车还没站稳,李某就又将汽车启动,将处在汽车与护栏之间的王某挤成重伤,王某在医院经抢救后,仅仅讲述完事发当时的情况就不治身亡。经查证,被告人李某系酒后驾车。日前,被告人因不服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与雇主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8万余元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解放牌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本市某立交桥后,靠近护栏违章停车并让同车随行副驾驶王某下车轮换驾驶,当被害人王某下车后,被告人李某即将大货车启动,将车旁的王某挤轧致伤,而后逃逸。造成被害人王某身体多处重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害人临终前在接受交管部门的询问时说,当时被告人李某让他下车换他开车,当他走到货车的油箱部位时,被告人李某就开车了,车把他挤到护栏上,他喊他停车但是车没有停,后来车顶住他的腹部……经事故鉴定,证实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的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雇主某贸易公司及被告人李某连带赔偿死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系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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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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