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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结“代位求偿权”案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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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曹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为国美电器公司运送货物时,将一名妇女撞伤。曹某曾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事发后他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且已不知去向,国美电器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并赔偿了受伤妇女的损失11万余元。此后,国美电器公司将保险公司和曹某诉至法庭,诉求二被告偿还赔偿金及利息共计11.5万余元。近日,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曹某给付原告赔偿金11万余元。



      本案被告曹某受原告委托,驾驶自己的华利汽车为原告送货,途中与一辆木兰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驾驶摩托车妇女刘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审理中,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当时曹某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原告有“代位求偿权”,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被告曹某未出庭应诉。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代位求偿权”无法律依据。另外,作为被保险人的曹某有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单证”的义务,目前曹某未向保险公司提供任何索赔资料。此外,本案中被保险人曹某的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其本人,是不得让与的权利。



      法院观点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向被告曹某追索赔偿的权利。被告曹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非曹某拥有对被告保险公司的“到期债务权”,故原告不具备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且发生事故后被告曹某未提出索赔,也未提交任何索赔资料和索赔单据,保险公司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明确表示,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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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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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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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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