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士诉称,父亲病故后留有存款 58万余元,父亲去世前无遗嘱。父亲去世后,兄弟姐妹 7人多次就遗产继承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因此,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判决。陈女士说,因她承担了老人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在继承遗产时多分 2万元。她的 5个兄弟对父亲也尽到赡养和慰藉的义务,应在继承遗产时获得平均份额。陈女士说,大姐陈某某身为长女,对父亲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姐姐应在遗产中少分 2万元。陈女士最后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 10万余元遗产。
陈女士的 5个兄弟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大姐婚后极少与父母来往,迄今已经 20余年没有探望过父母,而且从未给付过父母赡养费,也没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原告婚后虽与父母保持往来,但从未给付过父母赡养费,只是偶尔给父母一点零花钱。父亲患病和去世时, 5兄弟共垫付医药费、丧葬费 15.9万余元。所以, 5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从父亲遗产中扣除他们为父亲垫付的医药费和丧葬费,并返还给他们;其余遗产 5被告每人继承 7.5万元。
大姐陈某某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说原告并未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应该多分遗产。而她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法律规定应多分。陈某某认为, 7姐弟都尽了赡养义务,故应平均分配遗产。
经审理后,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7子女均系死者的子女,系合法继承人,故 7人对遗产均享有继承的权利。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和 5兄弟在父亲生前均到住处照顾老人的生活,对父亲均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大姐陈某某未提供其去看望父亲的证据,故其主张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不予认定。最终,一审法院判令原告和 5兄弟各自继承 8.4万余元,被告大姐继承 6.3万余元;并判决从死者遗产中扣除 5兄弟垫付的医药费、丧葬费 1.5万余元,分别给付 5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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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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