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当日清晨,本市东丽区居民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到市场去拉货,当驾车行驶至津北公路军粮城段附近时,因马路中间堆放一土堆,赵某躲闪不及,车当即发生侧翻,赵某被送往医院后因特重颅脑损伤死亡。赵某身亡后,赵某的老父亲、妻子及一双儿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公路管理局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在管理中存在明显瑕疵,未对路面土堆进行及时清理,而土堆的始作俑者运输土方的田某在撒落土堆后没有及时清理,造成赵某身亡,因此要求公路管理局及土堆的撒落者田某连带赔偿四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2万余元。
被告公路管理局辩称,被告作为事发公路管理部门,其职责为对公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现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在公路养护和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中均无过错,亦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土堆的撒落者田某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所作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可认定死者赵某遇土堆后采取避让措施,造成此次事故。对于四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被告有无过错后,决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公路管理局的责任问题,有关规章和规定没有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扫,客观上公路养护单位也不可能做到随时清扫,被告公路管理局作为具体实施养护的单位已经依照规定的最短频率履行了定期巡查、清扫义务,在两次巡查、清扫中间出现杂物,也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而使其承担责任。现被告公路管理局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某在运输土方过程中,将土撒落于公路之上,是造成死者赵某躲闪不及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田某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田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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