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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变——对中国司法改革失语症的应对
    【 作者·王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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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本文从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入手,通过一个古代典型案例,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通过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机变能力缺失的实证分析,提出在这片孕育中国民众司法理念的土壤上,如何应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失语症。








      一、实践冲突中引出的问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程序、制度日趋完善。但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工作中却越来越感到法院所进行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并没有真正得到很多群众的理解,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越来越大,缠诉上访的人数逐年增加。[1]这不仅使人产生一种困惑,之前所进行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以及按照这种模式所培养的法官,是不是咱们当前中国现实社会所需要的,在当前的社会有没有生存的环境。换言之,老百姓是不是能够接受这种形象的法官,适应改革后的审判模式。例如,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提倡当事人主义,以替代之前的所谓“超职权主义”,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对抗作用,但在实际中却多形成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强调法官严格依照程序居中裁判,却往往招来当事人的一片怨言。笔者在工作中曾接待过大量的当事人来访,对审判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但笔者发现反映的所谓“问题”中,绝大多数的审判人员都是严格依照审判程序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但是当事人对此往往表示不理解、不满意、不接受。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反映方式是“你们法官是依法办案,但任长霞也是依法办案,为什么老百姓就欢迎”。[2]对此,不论你向其解释司法所固有的被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程序有相关规定及程序公正的意义等,都无济于事。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常常思考,在我们一味提倡某些先进的司法理念、推进一些改革措施时,是否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司法语境。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表面的轰轰烈烈可能掩盖了一种因缺乏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反思而发生的‘失语症’。”[3]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至关重要。就增强司法能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多次作过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还发布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但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审判人员,笔者感觉表现在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审判人员机变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4]在逐步萎缩,法官正逐渐沦为机械的裁判者。在本文中笔者将从这个问题入手,就落实增强司法能力的措施在实践中的断环进行分析,并尝试着寻找符合中国目前司法语境的解决方法。


     二、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反”思及现实意义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不同于西方,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强调“无讼”,诉讼过多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加之诸法合一,程序与实体不分,使程序制度一直未得到重视,很不发达。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司法长官、行政长官合而为一,也从来不会去区分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什么是社会正义。所以,虽然中国历朝历代较为重视制订法典,但在清末变法修律前,一直未有一套较为完整合理的诉讼程序,更谈不上程序公正的观念,其结果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根深蒂固。


    此外,我们在谈及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时,经常提到我国基本国情中存在的消极的不利因素,主流观点认为“重人情、讲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 [5],进而形成的关系社会、人情社会是基本国情中的一个重要消极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是否可进行一种反向思考。翻阅中国古代涉及判案的典籍或民间的传说,从那些经典案例中、从那些世代被人们广为传颂、津津乐道的故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有别于所谓“现代司法理念”,但却散发着独特魅力的东西。笔者在这里以一个古代典型案件为例,并予以解读。


    清朝康熙年间,苏州府长州县有一农妇,在路旁的茅厕里解手时,顺手把放有自己卖蚕丝得来的两千铜钱的竹筐放在外面地上。不料来了个无赖,一把拎走了装有铜钱的竹筐。农妇情急,可又没法起身追赶,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被人拿走。农妇气不过,跑到县衙门前喊冤。衙役问了情况后,因农妇所告无人,将其驱赶。农妇大哭大闹,惊动了被当地百姓誉为“葛青天”的知县葛健楚,葛知县得知事情原委后笑着说:“这案子当然有被告,是茅厕里的条石粘住了你的脚,害得你不能去追赶。本县受理这案子。”随后,葛知县派几个衙役把臭烘烘的条石搬到衙门里,扔在角落。又悬榜公布:某日某时审问条石。满城的市民听说了这件奇事,开审那天纷纷赶来看热闹,大堂、二堂的院落里到处挤满了人。葛知县升堂,见满衙门人头攒动,沉下脸来,马上要衙役关紧大门,厉声喝道:“良民自应安分守己,无事不得轻入公门。你们胆敢来本衙哄堂塞署,扰乱公门,都要受罚!”[6]市民们听了吓得全都跪下连连叩头求饶。葛知县又道:“姑念你们都是初犯,且记过这顿打。这样吧,每人罚钱五文!”市民们乖乖地从侧门鱼贯而出。早有衙役在那里放了一个竹筐,等人走完了,差不多也已经积满了一竹筐的铜钱。葛知县把钱交给农妇,这桩奇案就此告结。” [7]


    以上这个案例典型的体现了中国古代审判方式的特点: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该案中葛青天的审案方式极其随意,以现在的眼光看根本就无视程序的存在,严格讲全然是违法审判。但在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工具,执法应该是以能够立刻实现社会稳定的终极目标为最好。所以类似该案的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并不是孤立的事例。


    二是非逻辑性。“中国古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注重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和谐圆融的境界,而非形式上的公平合法,这就造成了中国传统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对逻辑的轻视。”[8]为了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在案件的审理上所体现的就是重视结果、强调结论,崇尚直觉、重于实践,但对所谓的司法程序及推理证明过程,往往忽略。在古代许多被誉为“青天”的官员(如包公等),在审理案件中甚至使用诈术,以达到一种实质上的正义(前述案例中葛青天使用的也是诈术)。但这却被历代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甚至被认为是“智”的一种表现,被交口称赞,世代相传。[9]


    三是“重人情”。“中国古代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也继承了儒家的天理人情高于逻辑差异的传统,从不‘专决于法而失人情’,明白地主张‘官司不当以法废恩’。”[10]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不会想到法律上的救济与行政上的救济的区别,为了达到救世的目的,往往从情的角度出发,直接将审判活动当作社会救济的手段。[11]


    以上简单的分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些特点,不论你是否喜欢,这就是孕育中国民众司法理念的土壤,也是我们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进行司法改革时所面临的环境。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的问题。如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人情,如果将以上特点简单地斥为消极因素,不免过于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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