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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楚桥犯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罪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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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鱼刑初字第 110号
       
      
     
     
        公诉机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楚桥,男, 1942年5月 29日出生于湖北省黄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藕池巷1号3搂1号。因涉嫌诈骗,于2000年6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 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 2000) 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楚桥犯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罪,于2001年 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01年5月11日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意延期审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要求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保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楚桥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 2001年 7月18日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并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楚桥于1995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以“武汉生化药品销售中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谎称有合同履行能力,从而骗取柳州制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制药公司)的信任,尔后以该中心的名义与制药公司签订了6份药品购销合同,总价值为人民币957396.25元。制药公司按合同将药品交付后,被告人刘楚桥只付少量货款,而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至1996年7月,共累计骗取制药公司价值人民币521271.25元的药品。此外,被告人刘楚桥还于1996年9月4日、5日两次利用空头支票,从制药公司驻武汉中转站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8元的药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害单位柳州制药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王建山、韦宾宪、庄英坪、朱超的证言、双方签订的一份经销协议和六份购销合同、刘楚桥部分付款凭据、武汉市商业银行汉正街支行利北分理处的证明材料、提取到的两张空头支票、抓获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楚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三)项,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楚桥还签发空头支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构成票据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楚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有异议,对指控其犯票据诈骗罪没有异议。辩称在与柳州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之所以不向制药公司支付货款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且别人也欠自己的钱,因此与柳州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刘楚桥让女婿朱超于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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