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1)苏民三终字第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1982年至1998年12月在常州市供电局工作,住常州市西园村17号203室(原审期间已经移居加拿大温哥华市)。
委托代理人聂鸿胜、林建华,上海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寇士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克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震东,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昂立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常锡路东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亦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市供电局,住所地在常州市永宁路88号。
负责人俞梁一,该供电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虹,该供电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芳,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国因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常州市昂立科技开发公司(下称昂立公司)、武进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0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国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华,被上诉人省电力公司、昂立公司、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陈建国的另一委托代理人聂鸿胜庭前转委托其本所律师刘俊寅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由于经过公证的陈建国的委托书中没有授权聂鸿胜转委托的权限,故该转委托无效。聂鸿胜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原审争议的焦点是:1.陈建国请求保护的软件作品范围是什么;2.讼争软件作品何时完成;3.谁是讼争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4.昂立公司及武进市供电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5.如构成侵权,如何赔偿损失。
围绕争议焦点,陈建国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我与常州市昂立科技开发公司合作的前后》的书面陈述;2.AST笔记本电脑一台;3.软件二张;4.《乡镇用电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一份;5.《乡镇用电管理系统》的版本升级说明;6.江苏省电力局计算机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州发电厂计算机中心杨震等出具的证明3份;7.泰兴市张桥、新市、蒋华、天星供电营业所、如皋市林梓镇、白蒲镇电力管理站、扬州市远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乡镇用电管理系统》销售、使用情况的说明7份;8.《乡镇用电管理系统》使用者名单;9.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苏技鉴字(99)14号〕技术鉴定报告。
昂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昂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郝孚出具的《我与昂立科技开发公司》的书面证言;3.一组计算机、电话机、传呼机、空调器购货发票及电话费付款凭证共10张;4.1995年~1997年昂立公司为陈建国配备的工资袋3封;5.1989年~1998年武进市供电局颁发的有关电费电量、增值税发票使用的文件12份;6.1993年6月~1998年4月昂立共与武进市供电局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5份;7.武进市蒲河乡、寨桥镇、剑湖乡、洛阳镇、嘉泽乡电力管理站出具的证明6份;8.昂立公司申报的1993年~1996年《江苏省技术贸易机构年度审查表》4份;9.昂立公司向泰兴市张钱、新市、蒋华、天星供电营业所、如皋市林梓镇、白蒲镇电力管理站、扬州市远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作的调查笔录7份;10.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苏技鉴字(99)14号〕技术鉴定报告。
供电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苏工商企(2000)180号〕文件。
原审查明的事实:昂立公司于1992年10月经过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供电局因计划在其所属乡镇电力管理站推行计算机用电管理,遂与昂立公司取得联系,并委托昂立公司开发乡镇用电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用电管理软件)。陈建国原为常州市供电局技术人员,曾就如何使乡镇用电管理计算机化进行探索。从1993年初起,陈建国一边在原单位工作一边应昂立公司软件开发工作的需要,到昂立公司研制开发用电管理软件。为了研制开发该软件,昂立公司于1993年2月购买一台计算机用于编程,聘用郝孚等辅助陈建国研制软件。供电局则根据电费电量的不断变化情况,及时向昂立公司提供相关的文件,作为编程的背景数据资料。1993年6月至1998年4月昂立公司与供电局先后签订5份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向供电局销售并许可其使用用电管理软件,举办数期用户培训班,为供电局培训软件操作人员。陈建国、郝孚等多次担任用户培训班授课老师。在售后服务中,由陈建国、郝孚等到用户现场安装、调试用电管理软件。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应用户要求被不断修改和完善。1993年至1994年,昂立公司每年向陈建国支付现金2400元,为陈建国购买并安装电话一部,价值4025元。1995年,昂立公司向陈建国支付现金10000元,为陈建国购买并安装空调一台,价值6500元,计算机一套,价值16600元。1996年昂立公司向陈建国支付工资等现金计11200元,为陈建国购买并配置传呼机一只,价值645元。1997年1月,昂立公司向陈建国支付工资200元,奖金1000元。此外,昂立公司还为陈建国支付了部分电话费。
1995年至1997年昂立公司为陈建国配置了工资袋,在工资袋上每月以工资200元以及奖金等形式登载了其向陈建国支付的一些款项,其中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的工资及奖金等由陈建国亲笔签收计11800元。1993年至1996年昂立公司在其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江苏省技术贸易机构年度审查表中填报陈建国为本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中,陈建国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三套用电管理程序和一本书面《乡镇用电管理操系统作说明》。第一套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