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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红旗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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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深中法行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红旗,男,汉族,河北沧县杜生镇董尔庄人,身份证号码:130921710405425。暂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排村宝台制衣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湖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赖剑秋,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学鹏,该局上屋派出所副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凌通,该局法制科科长。
      上诉人郑红旗因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1)宝法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红旗,被上诉人宝安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曾学鹏、凌通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确认,罗卓富、易忠林、黄先锋、刘四凤等人均为宝安区石岩镇宝台制衣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员工宿舍,原告与刘四风是夫妻关系。一九九七年九月中秋节前后,原告前来看护临产的妻子刘四凤,其邻居罗卓富有一晚上,外出时忘了关录音机,录音机声音较大影响了刘四凤休息,其要刘四凤找到罗卓富关了音响。此后,原告以为这事使罗卓富觉得自尊心受到伤害,罗卓富会打击报复。因此,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上屋派出所报案称:"罗××等人自九七年九月至今,在深圳、韶关、河北等地出资雇请黑社会人员骚扰、威胁、恐吓,还扬言杀害我夫妻。"请求派出所查处。上屋派出所接报后,即派出刑侦人员调查取证,先后询问了有关涉案人员。经查证原告举报失实,上屋派出所于1998年9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后,原告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控告和申诉,要求被告立案处理,并要求书面答复。二00一年六月九日,上屋派出所作出书面通知,并于六月十四日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
      原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权。原告作为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其履行职责,接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接到原告的报案后立即受理,并派出刑侦人员展开调查。经查原告怀疑他人雇请黑社会人员对其进行骚扰、威胁、恐吓等,因缺乏事实证据,被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又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被告对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这是积极履行职责的具体作为。但原告仍坚持其错误认识,强求被告立案查处"涉黑人员",还以此为由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请求巨额赔偿。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红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郑红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份在深圳市公安局上屋派出所报案。而后由唯一一名警员王金磊在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给我立案,但其没依法给予我受、立案回执;在九九年上诉人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罗检察官与去年三月份前张检察官都告知、上屋派出所给予我立案;但从九八至今年诉讼前上屋派出所是否处理无依法履行告知与送达义务,也无送达任何书面、处理结果;而是在九八年六、七月份我向姚副所长询问处理结果数次不仅未果反而推诿与往外推上诉人、讲:你找社会去吧!同年六月份其同刑侦组郑队长在本派出所一楼威胁我讲:他在向上级反映等叫西乡的搞掂他,我到本所刑侦组反映完案情刚出门其队员讲:讲人权去美国吧!九八年九月四日与十一月二日上屋派出所长廖献文在行使职权时当众侮辱、辱骂上诉人,其侮辱讲上诉人神经病及往外推、阻止我报案与当众威胁上诉人、其讲:再来报案就抓起你来、遣送回家;九八年九月四日晚与去年六月十五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三人等在场,由张检察官联系、组织,在上屋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座谈)所长廖献文当众随心所欲的擅断处理强行让我对这件事就算了(因涉黑嫌疑人为所欲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深圳、韶关两地造成重大确凿的社会影响及辖区家喻户晓,其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让我对这件事就算了),屡次要求其给予我书面处理结果,但数年未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20、121条等有关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不仅要恢复上诉人的名誉,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非态度问题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依法严惩难以为诫。因上屋派出所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与践踏上诉人检举、控告的权利,我九八年至今多次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提交一涉黑犯罪集团的全部报案材料请求立案处理,宝安分局亦收留我报案材料受理了案件,具有立案审批权的被上诉人是否立案或处理至今未依法履行告知送达义务。因上屋派出所侵犯我人身权等违法失职行为与宝安分局刑警大队没履行法定义务及涉黑违法犯罪集团长期为所欲为的侵害行为,我多次向局领导提交申诉、控告全部案情材料,但数年至今无任何结果;今年六月十五至二十日我持不予立案通知书与复议申请书到宝安分局法制科复议,多次遭到凌科长拒绝受理,根据九八年五月十四日第三十五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三十三、三十九、四十条等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及粤公通字[l995]133号的有关规定:受理本机关管辖的申诉、控告,必须在十五至三十日内答复申诉、控告人是否立案,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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