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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温彦彬不服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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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惠中法行初字第6号
       
      
     
     
        原告温彦彬,男,53岁,汉族,现住惠州市麦地南路华泰新村A栋802,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温少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生,局长。

      诉讼代理人刘飞杰,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邱林芳,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香港友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小金口镇兴三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谢旷,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钟丽英,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一怀,广东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惠州市支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三人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经营部(下称国旅经营部)。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邱紫东,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英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彦彬不服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4月5日作出的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于200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彦彬、诉讼代理人温少杰;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讼代理人刘飞杰、邱林芳;第三人香港友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钟丽英、王一怀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邱紫东、诉讼代理人夏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4月5日作出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登记行政行为。原告温彦彬不服,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温彦彬诉称,1991年,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公司将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经营部,交给原告承包,每月收取2000元承包款,但不提供资金、场地等。1992年7月,原告用国旅经营部的名义与香港龙都实业公司合办惠州多彩涂料有限公司,但龙都公司并无实际投资,实际投资人只是原告。1995年3月后,惠州多彩涂料有限公司改名为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1995年9月后,友信公司拟加入超然公司,龙都公司则退出。但合资手续还未办好,双方就发生严重纠纷,且从1996年6月至今,超然公司被友信公司单方完全霸占。2000年4月5日,友信公司利用原告无暇掌握企业的机会,单方在被告处办理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事实上,原告在1997年为了维护权益,就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省高院终审判决,判令终止执行合资合同,并对超然公司组织进行清算,且清算一直至今未完。在纠纷期间,国旅经营部曾于1997年7月23日和1998年2月27日,两次要求被告不要办理超然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5月7日,原告也向被告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被告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恢复原登记状态。

      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一、温彦彬以原告诉请主体不适格。据查实,国旅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是邱紫东。温彦彬在1992年2月15日经授权,全权处理国旅经营部的一切业务。权限有效期至1992年12月31日止。因此,温彦彬仅是国旅经营部的承包人,超然公司的合作者是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1996年4月1日,经惠市经贸委资字[1996]092号批复,认可超然公司的合法共有人为经营部和友信公司,而不是某一人。超然公司于2000年4月因需要,对企业的合资一方、双方认缴资金、董事长等提出变更工商登记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假设变更不当,也与温彦彬无关,提出异议的只能是经营部、友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被告的变更行为与温彦彬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故温彦彬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的变更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超然公司是1992年7月29日获准成立的,因龙都公司退出,经协商,1995年9月,国旅经营部、龙都公司和友信公司签订合同书,同意龙都公司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友信公司。1995年11月,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又签订《补充合同书》,对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董事长由友信公司选派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经惠市经贸委资字[1996]092号批复同意执行。合资双方的主体资格、权利与名义,粤惠合资证字[1992]0114号批准证书,予以认可。可见,超然公司的设立真实,合法。超然公司在2000年3月28日,在向答辩人递交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申请的同时,也提交了有关合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及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答辩人根据上述材料,认为符合企业变更登记的条件,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核准了超然公司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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