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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中山联发外贸服务公司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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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703号桂田大厦北座5-10楼。
      法定代表人:李子荣,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思清,该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龙著华,广东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联发外贸服务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二路11号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山粮油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歧悦来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歧悦来南路30号。
      负责人:强舜,行长。
      诉讼代理人:梁锦年,该行法律科长。

      上列上诉人广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下称广东粮油公司)因与中山市联发外贸服务公司(下称联发公司)、广东省中山粮油进出口公司(下称中山粮油公司)、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下称中山交行)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中中经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同年12月5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了二审法庭调查,广东粮油公司诉讼代理人徐思清、龙著华,中山交行诉讼代理人梁锦年到庭参加诉讼,联发公司、中山粮油公司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7年3月10日,中山粮油公司向中山市外经委出具一份保证书称,现我司需要用位于中山市中山二路11号联发公司的房地产向中山交行抵押贷款,以解决本公司资金困难;若联发公司的三家股东需要取回有关该房产的一切证件,我司保证偿还中山交行该房产抵押贷款的本息并赎回一切房产物业证件。2000年3月28日,联发公司、中山交行双方签订一份中交银2000年最抵字第051号《交通银行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联发公司愿为中山粮油公司向中山交行借款为450万元的最高额度以内提供房地产作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属于联发公司、位于中山市中山二路11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89)字第007856/2202148号、土地面积为80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004893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300.37平方米)。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是联发公司在1998年5月1日已将该物业为中山粮油公司向中山交行借款额度4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现需增加50万元额度,特申请办理最高额450万元的抵押登记。2000年4月1日,中山粮油公司向中山市国土局出具函称,我司同意用属下联发公司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2001年8月21日,广东粮油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仅以联发公司为被告,诉求返还欠款本金1456488.06元及利息,诉求判令确认联发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与中山交行所签的《交通银行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诉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广东粮油公司上述前面两个诉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案审理,并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要求广东粮油公司分案起诉并追加相应被告。广东粮油公司遂于2001年11月29日另行起诉,请求确认联发公司于2000年3月28 日与中山交行签订的中交银2000年最抵字第051号《交通银行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中山粮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又查,1984年9月14日,由中山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商场(隶属于中山市外贸总公司)、中山市南方畜禽良种饲料贸易公司(隶属于中山石歧食出支公司)、广东粮油公司购销部(隶属于广东粮油公司)签订一份《联合经营联发公司协议书》,进行联发公司的组建。同年12月1日,联发公司、中山市进口物资服务站(下称物资站)签订一份《转让房产合同》,物资站将位于中山市人民路的六层2300.37平方米楼房作价130万元转让联发公司。同年12月11日,联发公司制订章程,章程规定联发公司是由石歧粮油进出口支公司、广东粮油进出口分公司、中山市外贸总公司和物资站合资经营,实行由三方股东组建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正、副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日常工作,正、副经理由董事会任免等。1985年1月1日,联发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1989年7月15日,联发公司向中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股东变更申请,变更为中山粮油公司、广东粮油公司购销经理部、物资站,中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此盖章同意。联发公司现在的企业类型是内资法人。1992年12月15日,中山粮油公司与联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据1992年9月29日董事会决议,从1992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由中山粮油公司承包联发公司,承包方承担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承包方负责代理董事会追收和偿付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追收和偿付情况应报告董事会,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要对董事会负责。2000年9月6日,联发公司召开该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主要内容是联发公司自1992年实行承包经营以来,经营欠佳,历年来均出现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经董事会决定对联发公司进行清理审计,审计内容是对承包前的经营亏损及呆坏帐重点查核、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情况、股东各方的投入和往来款项的使用、大楼产权的确认及抵押情况、联发公司的潜亏和潜盈、联发公司的投资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应对承包前、后的经营情况进行分开审计等。2001年2月22日,三方股东派出的审计人员出具一份《关于联发公司的审计报告》:根据2000年9月6日联发公司董事会决议,联营三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联发公司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联发公司成立至1992年12月31 日的经营亏损情况及2000年8月31日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状况;1993年以后,由于联发公司已承包,其盈亏与联营各方没有直接关系,未列入本次审计的重点范围。现将审计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联发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广东粮油公司、中山粮油公司和中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三方各投资70万元,总注册资本210万元。投入资金于1985年全部到位,除部分用作流动资金外,其余主要购入了位于中山二路11号的六层楼房一栋,面积约2300平方米,购入价为130万元,公司成立初基本上是处于微利状态,1989年以后公司出现亏损,从1989年至 1992年承包前发生亏损186.37万元,1993年承包后至今经营上没有大的改观,至1999年已完全停业,从1993年到2000年8月31日承包期间又形成了新的亏损116.97万元。2000年8月31日资产负债累计未分配亏损额为303.34万元; 二、资产状况,截止2000年8月31日,联发公司帐面总资产329.8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209.08万元,净值为116.59万元;流动资产213.28万元,主要为其他应收款项共210.86万元,其中预计潜亏71.24万元,属承包前潜亏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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