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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周金不服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父周振峰作出的非工伤死亡认定书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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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卫行初字第4号
       
      
     
     
        原告周金,男,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系周振峰(已死亡)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腾,河南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润臣,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俊,男,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男,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卫辉市柳庄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焦风合,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轩,男,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周金不服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父周振峰作出的非工伤死亡认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四年二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腾,被告委托代理人侯俊、李学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佩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卫认字(2003)8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周振峰与第三人卫辉市柳庄造纸厂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周振峰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认定范围。周振峰之子周金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父周振峰系第三人的职工,周振峰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周振峰在为第三人工作期间冒雨为第三人疏通管道而被暴雨泊倒致入院治疗,出院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工伤死亡认定范围,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卫认字(2003)8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周振峰一九二七年二月四日出生,其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到第三人处从事收料、看场工作时已满68周岁,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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